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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年头的争执“金华火腿”商标纠纷大聚焦

作者: 时间:2006年11月09日 信息来源:浙江民营企业网
    备受金华人民关注的金华火腿金牌与商标纷争,从1981年开始,前后经历25个年头,最近经过浙江、上海两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终于还金华人民一个公道。虽然此事还没有画上句号,但是金华各火腿生产企业已经可以依法在火腿皮面和包装上正当使用原本属于我们的“金华火腿”4个字了。

    痛失金牌商标

    1981年初,金华地区食品公司获悉,国家将举办首届全国火腿国家质量奖评选,就由该公司副经理兼火腿科长龚润龙着手整理资料,填写共9页1式3份的《1981年商业部优质产品奖申请表》,于1981年4月30日经省商业厅转请商业部推荐,参加国家质量奖评比。接着,金华地区食品公司从金华、东阳、永康、义乌、兰溪等地火腿厂生产的火腿中,精心挑选出3只样品,指派公司火腿科蒋正路作为我省唯一代表,参加当年5月在哈尔滨召开的评比会议。

    不久,经肉制品专家评审,全国有代表性的3个知名火腿品牌得分是:浙江金华火腿94分、云南宣威火腿89分、江苏如皋火腿87分,金华火腿获金奖。不料,省食品公司以其是金华地区食品公司的上级为由,着手领取金华火腿的国家质量奖证书和金质奖牌。

    可是,国家评优还有规定,必须要有注册商标的产品才能领取获奖证书与金牌。省食品公司是一个管理机构,既无产品更无商标。后来经过了解,原来金华火腿的“金华”牌商标,已在当时《商标条例》尚无“县以上地名不得作商标”规定的情况下,于1979年10月31日由浦江县食品公司申报并获准注册。此时,省食品公司就给浦江县食品公司发急电,内容大意是:火腿是省管商品,请速把注册商标证书送到省食品公司。浦江县食品公司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就将注册商标证书送到杭州,省食品公司就凭此领走金华火腿的获奖证书与金质奖牌。

    1981年,省食品公司为了长期占有金华火腿的金牌与商标,曾在萧山会议上提出转让商标的要求,遭到浦江县食品公司拒绝。接着,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的行政手段,派人到浦江,要浦江县食品公司在《商标转移申请书》上盖章。浦江县食品公司出于无奈只得依从。省公司是通过杭州工商局报国家商标局办理无偿转移手续的。

    再失回归良机

    1984年7月,省政府下发浙政发(1984)188号通知,《批转省商业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食品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宣布从1984年起,调整食品企业管理体制,除杭州、宁波、嘉兴、金华4个肉联冷冻厂和宁波商业冷藏轮运公司仍由省管理以外,其余均下放给市、地、县管理。从1984年8月以后,金华各县市食品公司的人、财、物,包括厂房、办公用房、汽车等不动产,统统下放给县、市所有。而作为无形资产的金牌与注册商标,却一直留在省食品公司。

    第二次错失回归良机,是1992年该商标10年注册期届满时。当时商标法还有续展审查程序,因此,国家商标局曾几次推迟省食品公司的续展申请,如果金华方面坚持不同意,他们就无法续展。就在这一节骨眼上,有个县竟以政府文件形式,向省里反映说“金华”牌火腿商标还是放在省里好。由于金华内部意见不一致,因而被省公司续展。待我们苦苦等到第二个10年续展期,商标法已取消续展审查程序,又一次被省食品公司轻而易举地续展到2013年2月28日。

    举报“打假”不断

    从此,金华生产的火腿或者包装上,出现“金华火腿”4个字连起来就是侵权,就要“打假”。比如“金华××火腿”、“××金华火腿”,或者市政府授予的“金华火腿王”、“金华火腿明星企业”等,而外地生产的火腿,只要向省食品公司交钱就可以标“金华火腿”4个字,并且先后出现过3次针对金华企业的“打假”浪潮。

    第一次是1998年4月。省工商局商标处的一个12号便函,曾经被省食品公司好几年用来举报“打假”。因为这个便函认为,“金华××火腿”、“××金华火腿”等标志均为侵权。那几年,省食品公司经常组织几个人开展所谓市场调查活动,实际上是打假小分队,使金华火腿企业频受干扰。

    第二次“打假”是2003年2月下旬。省食品公司拿到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以后,向杭州市工商局举报。该局专门开会部署,对杭州各区、县市场进行拉网式“打假”查处,凡不用“金华”牌商标的金华产火腿一律撤柜、查封,接着是罚款处理。江苏、四川、广东等也有类似行动。苏州市一个区工商分局,对我市一家厂没收商品20多万元,罚款20万元。

    第三次“打假”是2004年3月9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问题的批复》以后,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商标)金华火腿”、“金华××(商标)火腿”属于正当使用。这对金华火腿企业来讲是特大好消息。但是,该批复又同时规定在使用时应当文字排列一致,字体、大小、颜色也应相同,不得突出“金华火腿”字样。2004年4月,省食品公司即手持《批复》在市场上搜集所谓侵权产品,向工商部门举报,进行查处。因为金华一些火腿企业是5月份才收到《批复》的,标志还来不及规范。

    诉讼接二连三

    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是金华火腿的主销区,其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30﹪以上。但从2001年以后,“金华”牌火腿在上海的销售份额不断下降。省食品公司曾到南京东路“泰康”等几家大店推销过“金华”牌火腿,均被婉拒。省食品公司就改用诉讼,于2003年7月27日委托律师从“泰康”买去1只永康四路火腿一厂生产的“真方宗”牌金华火腿,并于11月20日向上海市二中院状告“泰康”销售四路火腿一厂生产侵权商品。其实这是第三次诉讼中的一案,此前省公司已告过金华两次。

    第一次诉讼是1985年7月16日,省食品公司向金华市中院状告当时的金华市火腿公司“双龙”牌金华火腿。那时正值金华撤地建市的过渡时期,诉讼经过鲜为人知。这是金华法院判的、也是至今唯一的一次败诉。

    第二次诉讼是1994年12月28日,省食品公司向省高院状告金华市金华火腿监制局,在金华各火腿厂使用“金华火腿”标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1200万元。由于金华开展“还我金牌、还我商标”万人签名等多项强烈抗议活动,被迫撤诉并未开庭。

    第三次诉讼,先是于2003年5月9日省食品公司向杭州市中院起诉,状告受原产地保护的金华市食品公司“金环”牌金华火腿和市中兴火腿食品厂“宗帅”牌金华火腿侵犯其商标专用权。2004年9月15日,杭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省食品公司败诉。省食品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该上诉案于同年11月22日立案,12月16日开庭审理,12月23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是上海诉讼于2005年3月29日开庭审理,8月31日开庭宣判,省食品公司再次败诉。这次省食品公司至今未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政府协调无果

    从1992年4月开始,金华市政府先后4次向省政府呈递报告,要求将“金华”牌火腿商标转归我市。1995年1月23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还破例联合签章,以市委5号文件的形式向省里提出要求。2001年11月29日,市人大法工委也曾为此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送过报告。2003年3月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我市全国人大代表还曾约见过国家工商总局和商标局领导,反映金华人民的呼声。历届市政府领导都曾在市工商局领导陪同下,先后前往国家商标局,反映情况,提出要求。

    省政府也曾为处理金华火腿商标纠纷,先后召开过两次协调会议,并都形成《纪要》。第一次是1993年8月16日,第二次是1995年7月6日至7日。虽然两次《纪要》都肯定商标权仍归省食品公司,但第二次协调会议《纪要》明确规定:金华市包括所辖县市范围的“金华”火腿商标使用(约占总量的75﹪),由省食品公司依法委托金华商业集团公司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代理与金华市范围内各生产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取商标使用许可费,发放商标标志和包装袋、脚圈、吊牌等,安排生产计划、质量管理、生产定点等。”并规定:“省食品公司委托金华收取商标使用许可费,除必要的管理、广告等费用交省食品公司外,其余部分用于金华市‘金华’火腿管理。”

    据此,金华范围的使用权已经回归,可以使纠纷得到缓解,而10年来的实践却使人大失所望。直到2003年,年年置省政府协调会议《纪要》于脑后,仍由省食品公司主宰一切。从2004年冬天起,省食品公司单方面毁约,一脚踢开由金华市政府指定的受委托单位。

    依法得到解决

    金华火腿金牌与商标纠纷,十分明显是计划经济遗留的历史问题,是商标立法不完善造成的结果。现在,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国家商标局于2004年3月9日发出第64号《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问题的批复》,金华的火腿企业可以依法正当使用“××金华火腿”和“金华××火腿”,再加上浙江、上海两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金华多家企业的“××金华火腿”不构成侵权;原产地域产品和商标一样受我国法律保护,不存在法大于规的问题。至此,金华人民和火腿企业为之力争20年的金华火腿标志,已经依法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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