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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单位必须给员工上工伤险 保险费为工资的0.2%

作者:徐志礼 时间:2011年12月13日 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

     浙江在线12月13日讯 2012年1月1日起,台州市将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以实现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五个统一”。

    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统一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和时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仍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统一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台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范围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台州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参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市政府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考核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伤保险工作质量管理薄弱,完不成当年目标任务,未按规定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实行行政问责。

    案例

    非全日制用工能享受工伤保险吗

    小陈2010年5月份到某物流公司应聘快递员职位,他应聘时已与一快餐厅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入职时,物流公司也与他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负责给客户送快递。

    2011年9月份,小陈在一次送快递过程中摔伤,为此花费了近万元医疗费,他觉得自己应当算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但物流公司并没有给小陈上工伤保险,在与公司交涉的过程中,公司声称他们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且他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公司没有义务为其上工伤保险。

    小陈听到公司的答复,一时间不知如何是好。用工单位的说法对吗?难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没有办法获得赔偿?于是,小陈带着疑问来到了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答复:

    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同于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其他险种的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本案中,快递公司必须像对待全日制的员工一样,为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小陈缴纳工伤保险。尽管小陈与其他单位也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多种劳动关系,均不影响物流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物流公司未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小陈发生工伤时,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台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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