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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维修合同有了新规定 衢州15日正式实行

作者: 巫春燕 通讯员 陈启建 时间:2011年09月13日 信息来源: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根据《浙江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近日衢州市工商部门下发汽车类合同备案的新规定。全市范围内所有汽车经销企业(4S店、经销商)、二级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自9月15日起一律使用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市民在购买、维修汽车时,注意使用上述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市工商局与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使用〈浙江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全市范围内所有汽车经销企业(4S店、经销商)、二级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应于今年9月2日前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汽车买卖、汽车维修合同条款备案。工商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会给企业分配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是不变的,一个企业仅一个),由企业印在合同文书的指定位置。并要求,从9月15日起一律使用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未经备案的合同停止使用。

    “这是对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市工商局开发区工商所负责人介绍,该辖区聚集了市区大部分的汽车销售与维修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他们受理过不少因汽车买卖或大宗维修而产生的消费纠纷。其中卖方投诉较集中的是,消费者单方面违约,预定提车时间已过却不提车。而买方投诉较多的是,当卖方延迟提车时间时没有相应补偿,或者无车可提时卖方只退回“预付款”。而有了备案合同,买卖双方在发生纠纷时,维权将更有依据。“所谓‘订金’、‘预付款’,这些提法都是不规范的,混淆了《担保法》中定金的法律概念。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一旦卖方发生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负责本次合同条款修改的法律专家举例说,在对企业使用及其新上报的合同文本中,发现了合同债权担保不规范、不合理、不平等,违约责任不平等,合同标的价款和履行期限不确定,合同无产品质量和验收标准条款,合同条款不完整等5个方面的问题。专家有针对性地逐条进行了修改,并表示经工商部门备案的新合同将不会出现以上问题。

    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目前衢州市各县(市、区)的备案合同申请工作正在进行中。全市155家汽车销售企业,二级以上汽车维修企业50家,目前已申请备案95份,其中汽车销售合同80份,汽车维修合同15份。接下来,工商部门将督促汽车销售、维修企业按时限完成格式合同备案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不按规定修改相关问题格式条款的企业,将按照《浙江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提醒汽车消费者,9月15日以后购买新车或在二级以上汽车维修企业维护保养爱车费用较高、更换较大部件的,要向经营者索要印有工商部门备案号的合同,否则,一旦发生大的汽车消费纠纷,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调解就比较难。经营者不提供印有工商部门备案号的合同,消费者可拨打12315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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