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3  标准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
E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
第一条 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监督管理  
第一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进行。
型式备案程序  
第一条 制造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好《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发《制造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资料:
第一条 制造单位在其《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活动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换证。未按期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制造活动。
第一条 制造单位在其《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时,因改制或者批准的生产场地整体搬迁无法按期换证,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暂缓换证申请,并且按照有关要求
第一条 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更名)、变更注册地址或者制造地址名称(以下简称更址)、将原有许可的注册地
许可证变更与换证  
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一条 首次取证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达到要求的,按照“不符合条件”处理。换证鉴定评审
第一条 现场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鉴定评审资料,不得擅自延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在1个月内到制造现场
第一条 评审机构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请。不接受约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接受约请的,评审机构和
鉴定评审  
第一条 首次取证的制造单位,其《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换证的制造单位,其《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2个月。
第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向资质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一条 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当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时,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第一条 申请A1或者A2级资质许可,同时又申请B或者C级资质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的地省级质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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