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十七条 换证时,对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时,应当重新试制产品并进行型式试验,换证程序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   换证评审
第二十六条 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
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第十八条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 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对采取型
第十六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进口代理商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n
第十五条 负责受理的机关对制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条 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测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制造单位采购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采用型式试验的方式。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现场鉴定评审的程序按照《评审指南》(YP/ZN01)的要求进行。
一、本细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中的鉴定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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