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制造许可证》的,其证书也须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备案或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产品质量或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在3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应评为具备条件否则,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n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 
制造条件评审      (一)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
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
制造许可的程序       &nb
第九条  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实验和办公条件。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七条  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
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现场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
现场鉴定评审的程序按照《评审指南》(YP/ZN01)的要求进行。
一、本细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中的鉴定评审工作。
首次取证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达到要求的,按照“不符合条件”处理。换证鉴定评审发现不合格项的,不提
评审机构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请。不接受约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接受约请的,评审机构和资质申请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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