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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浙江福建实验室CMA/CNAS认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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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江苏南京
  • 产品品牌: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包装规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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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3:35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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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建实验室CMA/CNAS认证办理 详细信息

浙江福建实验室CMA/CNAS认证办理

申请实验室CNAS认证、CMA认证,计量认证,轻松快捷拿证,全国代理、不成功、全额退款。

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CNAS/CMA认证资质申请的咨询公司,我们只做我们专业的,抱着最终为客户办实事的态度,只要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了您的这个项目就100%的保证能够帮您把实验室认证办下来,不成功,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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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质量手册》的编制

    《质量手册》的编制由质量负责人主持,综合部组织各专业责任师、质量监督员、内部审核员编写。

4.2.2《质量手册》的审批与发布

4.2.2.1综合部组织各专业责任师、质量监督员、内部审核员对《质量手册》进行评审。

4.2.2.2评审通过后的《质量手册》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布生效,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

4.2.2.3《质量手册》由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综合部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工作。

4.2.3《质量手册》的发放、保存、回收

4.2.3.1《质量手册》由综合部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后分发并由持有者签收。手册的发放范围为与质量活动关系密切的人员,发放至公司管理层和部门主管,且为有效受控版本。

4.2.3.2《质量手册》持有者应妥善保管手册,不得在手册上涂改,未经允许不得复制体系文件外传其他人员。

4.2.3.3《质量手册》分“受控”与“非受控”两种文本,手册上要标明受控状态。公司


内部各类管理人员使用的为“受控”文本;提供给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机构及客户的为“非受控”文本。受控手册的发放范围或非受控手册的发送均需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并登记。

4.2.3.4《质量手册》持有者调离公司时,应将手册交还综合部并办理有关手续。

4.2.3.5《质量手册》换版修订后经审核、批准,由综合部根据以往发文登记及时更换并同时回收已作废的版本。

4.2.4《质量手册》的修订、换版

4.2.4.1《质量手册》的修订由质量负责人组织,综合部负责实施。修订《质量手册》时,必须保存修订前的原始文件,以便追溯修订历程。修订文件质量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4.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修订《质量手册》:

    1)实际执行中发现手册条款不适应现实工作或有不完善之处;

    2)组织机构或人员岗位调整,影响手册的执行;

    3)现行手册的条款与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有矛盾;

    4)内审和评审中认为需要进行调整。

4.2.4.3遇到下列情况应考虑对手册进行改版:

    1)认可准则改版;

    2)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3)检测标准和服务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4)评审中出现较大管理体系问题;

    5)法律法规变化。

4.2.5《质量手册》的宣贯

(1)手册的宣贯由综合部组织进行。手册颁布后,应对全体员工进行全面的、系统地宣贯,并作好宣贯和考核记录。

(2)综合部应对新进公司的员工进行《质量手册》的学习培训。

4.3文件控制

4.3.1文件控制是指对质量体系所需文件的获取、编制、修订、审批、发放、使用、更改、再次审批、标识、回收和作废等全过程控制管理。对质量体系所需文件实施控制的目的,是确保在文件的使用现场得到有关文件的适用版本,防止使用作废版本

“足够的资源”是指有满足CNAS要求的人员、环境、设备设施等,实验室 的人员数量、工作经验与实验室的工作量、所开展的活动相匹配。

实验室的主要 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事检测或校准或鉴定活动的人员要与实验室或其所在法人机 构有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不能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中从事同类的检测或校准或 鉴定活动。

实验室的检测/校准/鉴定环境能够持续满足相应检测/鉴定标准、校 准规范的要求;实验室有充足的、与其所开展的业务、工作量相匹配的仪器设备 和标准物质,且实验室对该仪器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 

5.3.2.5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测量溯源性要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 对于能够溯源至SI单位的仪器设备,实验室选择的校准机构要能够符合 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中的规定。 

实验室需对实施内部校准的仪器设备和无法溯源至SI单位的仪器设备予以 区分。对于实施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要符合CNAS-CL01-G004《内部校准要 求》的规定;对于无法溯源至SI单位的,要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 

5.3.2.6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 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检测/校准/鉴定项目,均要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 且是实验室经常开展的、成熟的、主要业务范围内的主要项目,不接受实验室只 申请非主要业务的项目,例如生产企业的实验室不申请其生产的产品的检测,仅 申请原材料(进货)检测或环保监测(如水质)检测;也不允许实验室仅申请某 一产品的非主要检测项目,例如某一产品的外观检测(目测)、标志检测等。 

注:检测/校准/鉴定经历不要求一定是对外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校准证书。 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抽样(采样)能力,抽样(采样)能力要与相应的检测 能力同时申请认可。 

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判定标准,要与相应的检测能力(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对于已有现行有效标准方法的,针对该检测对象的仪器分析法通则标准不予 认可。 

对于未获批准的标准/规范(含标准报批稿),不接受作为标准方法申请认 可,实验室可以作业指导书(SOP)等非标方法形式申请认可,但要注意非标方 法必须按照认可准则要求经过严格确认

5.3.2.7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CNAS具备开展认可的能力。 对于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CNAS秘书处要从认可政策、评审 员和技术专家资源、及时实施评审的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只要不具备任何一方 面能力,均不能受理实验室的认可申请。 

5.3.3当存在以下情况时,CNAS秘书处会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安排初访。 a)不能通过提供的文件资料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受理条件,例如从申 请资料中不能初步确定实验室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或从申请资料中不能确定 实验室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b)不能通过提供的文件资料准确认定申请范围; c)不能确定申请人是否能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 

初访的人员一般为CNAS秘书处人员或CNAS秘书处指定的评审员,初访所产 生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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