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建实验室CMA/CNAS认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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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够的资源”是指有满足CNAS要求的人员、环境、设备设施等,实验室 的人员数量、工作经验与实验室的工作量、所开展的活动相匹配。
实验室的主要 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事检测或校准或鉴定活动的人员要与实验室或其所在法人机 构有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不能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中从事同类的检测或校准或 鉴定活动。
实验室的检测/校准/鉴定环境能够持续满足相应检测/鉴定标准、校 准规范的要求;实验室有充足的、与其所开展的业务、工作量相匹配的仪器设备 和标准物质,且实验室对该仪器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 
5.3.2.5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测量溯源性要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 对于能够溯源至SI单位的仪器设备,实验室选择的校准机构要能够符合 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中的规定。 
实验室需对实施内部校准的仪器设备和无法溯源至SI单位的仪器设备予以 区分。对于实施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要符合CNAS-CL01-G004《内部校准要 求》的规定;对于无法溯源至SI单位的,要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 
5.3.2.6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 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检测/校准/鉴定项目,均要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 且是实验室经常开展的、成熟的、主要业务范围内的主要项目,不接受实验室只 申请非主要业务的项目,例如生产企业的实验室不申请其生产的产品的检测,仅 申请原材料(进货)检测或环保监测(如水质)检测;也不允许实验室仅申请某 一产品的非主要检测项目,例如某一产品的外观检测(目测)、标志检测等。 
注:检测/校准/鉴定经历不要求一定是对外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校准证书。 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抽样(采样)能力,抽样(采样)能力要与相应的检测 能力同时申请认可。 
不接受实验室仅申请判定标准,要与相应的检测能力(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对于已有现行有效标准方法的,针对该检测对象的仪器分析法通则标准不予 认可。 
对于未获批准的标准/规范(含标准报批稿),不接受作为标准方法申请认 可,实验室可以作业指导书(SOP)等非标方法形式申请认可,但要注意非标方 法必须按照认可准则要求经过严格确认
5.3.2.7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CNAS具备开展认可的能力。 对于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CNAS秘书处要从认可政策、评审 员和技术专家资源、及时实施评审的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只要不具备任何一方 面能力,均不能受理实验室的认可申请。 
5.3.3当存在以下情况时,CNAS秘书处会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安排初访。 a)不能通过提供的文件资料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受理条件,例如从申 请资料中不能初步确定实验室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或从申请资料中不能确定 实验室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b)不能通过提供的文件资料准确认定申请范围; c)不能确定申请人是否能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 
初访的人员一般为CNAS秘书处人员或CNAS秘书处指定的评审员,初访所产 生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