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17025CNAS认证实验室
注:如果CNAS评审与其他部门委托或安排的评审联合进行时,实验室的整改期限取最短期 限。 5.6.2在以下情况下,评审组会对不符合项的整改,考虑进行现场验证,一般情 况下,现场验证由原评审组进行。 a)对于涉及影响结果的有效性和实验室诚信性的不符合项; b)涉及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并在短期内能够得到纠正的
c)涉及仪器设备故障,并在短期内能够得到纠正的; d)涉及人员能力,并在短期内能够得到纠正的; e)对整改材料仅进行书面审查不能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的。 5.6.3对评审中发现不符合的整改,实验室不能仅进行纠正,要在纠正后,充分 查找问题形成的原因,需要时制订有效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 于不符合,仅进行纠正,无需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很少发生。 5.6.4评审组对实验室提交的书面整改材料不满意的,也可能再进行现场核查。 5.6.5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形成的评审结论或推荐意见,有可能根据实验室 的整改情况而进行修改,但修改的内容会通报实验室。 
5.7.1实验室通过了现场评审,并不等于获得了认可。根据CNAS-J01《中国合 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规定,由评定委员会做出批准认可的决定。 
5.7.2实验室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材料交评审组审查验收。通过验收后,评审组 会将所有评审材料交回CNAS秘书处,秘书处审查符合要求后,提交评定委员会 评定,并做出是否予以认可的评定结论。CNAS秘书长或其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 做出认可决定。 5.7.3CNAS秘书处会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通知书,并 在CNAS网站公布相关认可信息。
实验室可在CNAS网站“获认可机构名录” 中查询。 注:认可批准后,CNAS将在网上预公布实验室获认可的范围,实验室如有异议可向专门信 箱发送信息,由CNAS甄别处理。 5.7.4目前CNAS实验室认可周期及认可证书有效期的规定见CNAS-RL01《实 验室认可规则》第5.1.7条5.8.1监督评审和复评审 5.8.1.1为了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能够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 CNAS会对获准认可实验室安排定期监督评审。一般情况下,在初次获得认可后 的1年(12个月)内会安排1次定期监督评审,并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可 查看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5.3.2条),安排不定期监督评审。 
复评审。复评审每2年次,两次复评审的现场评审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年(24 个月)。复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具体 要求见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5.4条。 
5.8.1.3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无需实验室申请,但必须进行现场评审,监督的 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截止 日期在CNAS秘书处向实验室发放的“认可决定通知书”中标明,实验室要予以 关注。 5.8.1.4实验室无故不按期接受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将被暂停认可资格。 
5.8.1.5如实验室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则需向 CNAS秘书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期限,经审批后方可延期。 一般情况下,延期不允许超过2个月。 5.8.1.6不定期监督评审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现场评审或其他评审(如文件评审)。 
对于获认可在6年之内的实验室,由于实验室与认可相关的人员、方法、设备、 环境设施等发生变化而安排的不定期监督评审,如果这种变化导致实验室技术能 力的变更或涉及的变更很多,则需要安排现场评审确认,反之可安排其他评审确 认。 
5.8.1.6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与定期监督评审、复评审相距时间较近时,征得实验 室同意后,可合并安排。5.8.1.2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在认可批准后的第2年(24个月内)进行第1次
5.8.2.1实验室获得认可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随时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 请,申请的程序和受理要求与初次申请相同,但在填写认可申请书时,可仅填写 扩大认可范围的内容2。 5.8.2.2扩大认可范围的相关要求请参见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5.2.1 条。 5.8.2.3实验室扩大认可范围应该是有计划的活动,要对拟扩大的能力进行过充 分的验证并确认满足要求后,再提交扩大认可范围申请。 
5.8.3认可变更 5.8.3.1实验室获得认可后,有可能会发生实验室名称、地址、组织机构、技术 能力(如主要人员、认可方法、设备、环境等)等变化的情况,这些变化均要及 时通报CNAS秘书处,具体要求可参见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第9条
天津申请办理CNAS认证,上海申请办理CNAS认证,重庆申请办理CNAS认证,河北申请办理CNAS认证,山西申请办理CNAS认证,辽宁申请办理CNAS认证,吉林申请办理CNAS认证,黑龙江申请办理CNAS认证,江苏申请办理CNAS认证,浙江申请办理CNAS认证,安徽申请办理CNAS认证,福建申请办理CNAS认证,江西申请办理CNAS认证,山东申请办理CNAS认证,河南申请办理CNAS认证,湖北申请办理CNAS认证,湖南申请办理CNAS认证,广东申请办理CNAS认证,海南申请办理CNAS认证,四川申请办理CNAS认证,贵州申请办理CNAS认证,云南申请办理CNAS认证,陕西申请办理CNAS认证,甘肃申请办理CNAS认证,青海申请办理CNAS认证,内蒙古自治区申请办理CNAS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办理CNAS认证,西藏自治区申请办理CNAS认证,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办理CNAS认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办理CNAS认证
5.8.3.2变更发生后,实验室从CNAS网站下载并填写《变更申请书》,提交变 更申请后,在CNAS秘书处确认变更前,实验室不能就变更后的内容使用认可标 识。 
注1:如果发生《变更申请书》未包括内容的变更,实验室可自行撰写变更申请。 注2:实验室要保证《变更申请书》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由于信息提供虚假或 不准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注3:与扩项评审同时申请变更,只需填写相应申请书,不必再单独填写《变更申请书》。 5.8.3.3发生变更后,实验室要对变更后是否持续满足CNAS的认可要求进行确 认。 
5.8.3.4针对实验室的情况,对实验室提出的认可标准、授权签字人的变更,CNAS 秘书处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确认: a)获认可超过6年(含6年)的实验室,实施备案管理,即接到变更申请 后,直接获得批准;如果实验室提出变更申请时,CNAS秘书处已确定其监督、 扩项或复评评审组的,则在完成现场评审等全部认可流程后予以批准。 b)获认可不足6年的实验室,则需要通过不定期监督评审,对申请的变更 事项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