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验室cnas认证申请时间费用周期
1.1为指导建材领域实验室认可的申请和评审工作,规范建材领域实验室的检 测能力表述,特编制此说明。 
1.2本文件适用于建材领域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认可申请,建材相关的其它领域 也可以参考执行。 
1.3本文建材领域主要是:水泥及其它胶凝材料,混凝土、砂浆类材料,金属 材料及其制品,墙体、屋面和地面材料,防水材料,涂料,胶粘剂,建筑密封材 料,混凝土结构加固材料,建筑物保温材料及其系统,管网材料,建筑木材/板 材,石材/岩石,建筑玻璃,水泥混凝土制品,建筑防腐材料,建筑幕墙和门窗, 土工,土工合成材料,路基路面材料,支座及伸缩装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 等。 
2.1建材领域检测能力的推荐分类请详见表1。实验室应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 在表1所示大类的条件下,可适当参考JGJ/T181-2009《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针对一些特殊的、或少量的材料,可根据其主要检测方 法、或用途归入已有的材料类别中。 
2.2如果某大类申请产品和标准较多,可以将该大类拆分为若干二级子类(表1 中第二大类)。
但类别不宜拆分过细,如掺合料不宜再拆分出粉煤灰和矿粉两个 类别出来。 2.3如果某类产品和标准申请较少,可以将大类适当合并,如将“紧固件”并 入“金属材料及其制品”、胶粘剂、建筑密封材料合并为一大类。如果某类产品 和标准申请较多,可以将大类进一步拆分,如把支座从土工、路基路面材料大类 中分列出来,等等
建材领域检测能力范围表的填写要求
3.1以申请机构为准,多地点实验室应分地点填写
3.2应对检测产品进行分类填写检测能力范围表,每一大类中检测对象的序号 宜按1、2、3…流水排序(表1)。适用时,在同一大类中,多种产品应适当分类 排列,但不需要明确标明类别(表2)。 
3.3在每一大类中,应按检测方法标准在前,产品标准在后的方式进行填写。 产品标准中引用的外部检测方法标准应同时列出申请认可;产品标准中有自带的 试验方法不作为检测方法标准列出。 
3.3.1参数的描述名称应与对应标准的表述完全一致。其中,试验方法标准中的 参数应按标准中的顺序展开填写(原则上可列到一级参数),产品标准可以不展 开填写,参数名称填写“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且在限制范围中填写能测/ 不测的参数。 
3.3.2当某一参数涉及标准中规定中多种检测方法时,若全部能做,则不必在“限 制范围”栏内填写检测方法;若仅能做或不做其中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时,应在 “限制范围”中填写能做/不做的检测方法(表3)。
 3.3.3当检测对象描述完全一致时,检测方法标准后可直接填写产品标准(表3 中二(一)6)。
 3.4一般情况下,不应填写有关评价方面的项目(参数)(它们属于检验机构认 可范畴)。也不应填写有关产品技术规程、施工、设计、验收、评定等标准规范, 除非它们涉及有具体的检测方法或具体明确的技术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应把相 应的章节号在标准后面标注出来(表4)
3.5所填写的中、英文标准名称必须与标准文本一致。检测对象的描述应与标 准名称中的产品名称一致,或者比其范围更小。不能以引用的方式填写标准,如 掺合料类别中的粉煤灰产品检测需引用水泥相关方法标准,则在水泥大类中填写 相关标准即可,在外掺料类别中则不应列入。 
3.6试验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宜分别按以下顺序填写:国家标准(GB)、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ISO、IEC)、其他国家和地区标准。其中每类标准宜 按分类字母排序(排列以第一或二个字母以及地区代码顺序排列)填写
为提高机动车检测领域实验室项目申请、现场评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进一 步规范该领域检测能力表述,促进CNAS认可结果更好地为相关方所理解和接受, CNAS秘书处对机动车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给予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以及实验室 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本表述说明及其附录以汽车示例,摩托车、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等产品可参 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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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检测的特点,将检测活动归类描述为整车、专用 车、部件(包括发动机部件、底盘部件、车身附件、汽车电器及灯具等)、汽车 用材料与制品等四大类。
具体检测对象应依据实验室的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 围填写“载货汽车”、“专用汽车”等(如表1.1所示),对汽车零部件产品,可 在归类描述的基础上细分为具体的产品名称,如底盘零部件细分为变速箱、离合 器、桥、传动轴、车轮、转向系统等,车身、车身附件细分为座椅、安全带及固 定点、后视镜、喇叭、燃油箱、制动软管等
2.2.1由于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检测项目多且各项目之间检测方法差异较大,因 此通常情况下“项目/参数”栏目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而不宜笼统的 填写为“全部参数”“部分参数”; 
2.2.2如检测对象为单一的产品名称,检测标准与该产品完全对应,“项目/参 数栏”可采用“全部参数”、“部分参数”的描述方式予以简化。当表述为“部 分参数”时,“限制范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领域代码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填写,如汽车门锁 和铰链检测为目前所用代码为032401、汽车电磁兼容目前所用代码为1206等。 代码应尽可能精确到六位,代码应与“项目/参数”栏一一对应。 
2.4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2.4.1检测标准(方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非 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顺序填写。 
2.4.2填写应包含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版本号及年号、修改单、修改单版本 号等完整信息,建议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版本号及年号、依次排列。
技术法 规应精确到与项目/参数内容对应的章节,具体中文翻译应与CNAS网站最新发布 的“关于规范汽车检测领域实验室对ECE汽车技术法规/EC汽车技术指令中文名 称表述的通知”要求保持一致。 
2.4.3当多个标准等同采用或某些技术法规引用检测方法标准时,应当把技术 法规和相应的检测标准置于同一单元格中; 2.4.4对于同一个检测对象包含了多个项目/参数,应当以项目/参数为基准参 照,将该标准依次分别填写到对应的标准栏中,如表2所示。
2.4.5如检测依据为实验室自制或非标准方法,表述应当包括该方法的编号及 完整名称,并应在说明栏注明该方法为实验室自制方法或非标准方法。 
2.5.1通常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