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公司实验室需要怎么认证
原则上,中文和英文的能力范围应分别采用中文和英文填写,其他语种 的标准应翻译成中文和英文后填写。 注:如果没有公认或适合的译文,标准名称可按原语种填写。 
3.3.2检测标准/方法通常应包括标准/方法的名称、编号、年代号或版本号。 3.3.3每项检测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中均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 
3.3.4当标准中仅规定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时,实验室应将引用的方法标 准单独申请认可。 3.3.5当样品前处理引用了专门的样品处理标准时,样品处理标准应与检测方法标准 同时申请认可。 
3.3.6对于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实验室应在方法确认后申请认可。需要时, 实验室应将其转化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申请认可。 
3.3.7申请认可书籍、期刊中的方法时,实验室应对引用的方法进行方法确认,并准 确填写刊物及方法的名称、注明方法所在的具体版本和章节/条款号,同时应明确填 写检测项目/参数。
3.3.8当国家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并 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报告/证书,则相应的国际标准应同时申请认可并明确表述在认可 的能力范围中(不应以括号、“/”或文字“等同采用”形式表示)。 
3.9名词定义、质量规范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如《食品用香料分类与 编码》GB/T14156-2009、《精油命名原则》GB/T14455.1-2008、《法庭科学DNA实 验室规范》GA/T382-2002、《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 要求》GA/T815-2009、《石油计量表》GB/T1885-1998等。 
3.3.10认证类标准不应申请认可,除非其中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含检测方法的认 证类标准申请认可时,“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填写“全 部/部分项目/参数”。 
3.3.11检定规程(JJG)和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校准规范不应作为检测方法申请 认可。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可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如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 规则》JJF1244-2010等。 
3.3.12仅包含对设备的要求但无具体检测方法的标准不应作为设备的检测依据申请 认可。 3.3.13报审稿等未正式批准的标准不应以标准形式申请认可,但可以“实验室制订 的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3.3.14认可活动依据的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3.15如实验室仅从事抽样活动,不从事相关的检测活动,不应以抽样、取样、采 样等标准或方法申请认可。 3.3.16行政文件、部门规章、法律法规等文件原则上不应申请认可。 
3.3.17当检测方法有补充修订版本时,实验室应完整的表述在认可能力范围中,例 如,IEC60227-2:1997+A1:2003,IEC60335-1:2001+A1:2004+A2:2006。实验室也可 用标准合并版本的版本代码及其发布年号进行标准表述,例如,IEC60335-1 (Edition4.2):2006。但实验室不应仅表述为IEC60227-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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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限制范围、可移动设施(如移动实验室检测车)、租用设备等需要说明的内容 应填写在“说明”栏。 3.4.2限制范围包括不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对检测对象、检测项目/参数、 量程范围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内容。 
当检测对象中的部分检测项目/参数仅针对该检测对象的某种特定类型时,相应 的项目/参数应就检测对象类型予以限制;如果全部检测项目/参数均针对某种特定类型的检测对象,应参照本文第3.1.1条款的要求将检测对象表述细化。
例如,某电气 产品的部分检测项目不做三相检测时,实验室应明确限制范围。 当申请认可的标准为通用的方法标准时,由于标准中未针对具体产品规定测量范 围,适用时,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及溯源等情况明确量程范围;当具体产品的 方法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测量范围且实验室具备能力时,不需填写量程范围。例如,申 请认可GB/T2423系列标准中的高低温试验项目时,实验室应注明温度试验箱经溯源 的温度范围。 
当申请认可的标准中包含多种的检测方法时,如实验室只能依据部分方法开展检 测活动,应明确限制范围。 当申请认可的检测项目/参数均已明确表述,未申请认可的项目/参数无需在“说 明”栏中填写限制范围。 
3.4.3为保证检测项目或系列标准表述的完整性,少量在其他场所开展检测活动的项 目可以不用单独填写能力附表,但这些项目的检测地点应在“说明”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