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检测cma认证
1.2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境外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 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认可受理工作。 1.3境外申请人应满足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和CNAS-RI01《检验机构认 可规则》的相关要求。
本规则引用GB/T27000和GB/T2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3.2申请人:正在寻求CNAS认可的机构。 3.3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机构。
4.1CNAS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认可活动,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申请人 和获准认可机构。境外申请人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CNAS将采用统一的认可 要求对其进行认可。 
4.2境外申请人在以下或类似情况时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 a)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认可范围的认可; b)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未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 c)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没有相应的认可机构; d)申请人客户特定要求,且该客户不接受互认协议签署方认可结果的等效性; e)当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或经济体设有分支机构时,申请人要求所有分支机构均 获得CNAS认可; f)其他。 
4.3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未与CNAS签署 相互承认协议,不论是否获得所在经济体认可机构的认可,CNAS将按统一的要求对 申请人实施认可活动。
经申请人同意,CNAS: a)将申请人向CNAS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通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 机构。 b)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作为观察员或评审员参加评 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 4.4.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与CNAS签署了相 互承认协议时,CNAS应: a)询问申请人是否了解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
b)建议申请人向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寻求认可,这样将更具经济性; c)通告申请人其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已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认可结 果是等效的。 如若申请人坚持向CNAS申请认可,CNAS将按统一的要求对申请人实施认可活 动,并经申请人同意: a)将申请人向CNAS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通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 机构。 b)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作为观察员或评审员参加评 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 
4.5受理条件 境外申请人正式申请的受理条件与国内申请人相同。原则上要求所提交的申请 书、质量手册以及程序性文件等相关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境外申请人的认可费用按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中的相关规定缴纳
1.1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 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 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 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 要求填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3.1.1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 用水、食品等。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 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 “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 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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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 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 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 础及土工等。 
3.2检测项目/参数 3.2.1“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该栏目不应填 写为检测对象。 3.2.2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 “全部/部分项目/参数”。为避免歧义,通常情况下,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用缩写表述 (如英文缩写)。参见本文第3.1.1条款中规范表述的示例。 3.2.3成系列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应表述在能力范围中。如果系 列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内容,原则上应 将通用要求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表述,通常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需要时应在 “说明”栏中填写限制范围。为避免重复,系列标准中具体产品对应的“项目/参数” 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当表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 “说明”栏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3.2.4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非标准方法以及含检测方法的认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 应明确表述,不应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3.2.5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参数不应申请认可,如不具备能力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项 目/参数(分包)不应填写在能力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