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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

作者:记者 叶小平 时间:2011年06月30日 信息来源:丽水网

     浙江在线06月30日讯 日前,《丽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今后不论是商品住宅小区建设还是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都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否则不予审批。

    根据《实施意见》,新建配套幼儿园布点配建以《丽水市中心城市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幼教部分2006-2020)》等专项规划为依据。原则上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为500米,配建以居住小区为基础,以城市干道为边界,以居住区块规划的人口数为依据,合理布点和分配班级数。

    在制订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建设部门应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规划用途,确保幼儿园园舍相对独立、环境适宜,并将其指标作为小区规划的要素指标。作为土地竞买的前置条件,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将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建设必须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即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否则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实施意见》要求,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前,开发单位要将规划设计方案报经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备案。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开发单位要按属地原则,无偿将新建幼儿园交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凡未移交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实施意见》明确,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做好统筹调配使用工作,要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资源改善扩张的重点,不断满足市区幼儿教育需求。鼓励公办省一级幼儿园利用配套幼儿园举办分园,鼓励省内外知名民办幼儿园利用配套幼儿园举办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

    属国有教育资产的配套幼儿园,不论何种办学性质一律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若以出租、承包等形式用于办园的,其租金收入应作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发展学前教育。据处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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