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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和平分手后 达能收获斯德哥尔摩迟到的胜诉

作者:赵何娟 时间:2009年11月06日 信息来源:财经网

    来自斯德哥尔摩的一份迟到判决,给达娃之争增添更加戏剧的色彩,但对于日前已经宣布“和平分手”的双方而言,已很难改变大结局。

    9月30日,就在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签署和解协议当天,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下称SCC)作出裁决,认定宗庆后与娃哈哈集团等严重违反了相关合同,使达能因不正当竞争蒙受了重大损失。

    根据《财经》记者看到的裁决书,SCC支持达能对其合资公司中方伙伴——均为宗庆后控制的公司——的多项裁决申请,包括确认达娃合资公司对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要求娃哈哈集团以及宗庆后个人立即停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并继续完成对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转让。

    这一有利于达能的判决仅比和解协议晚了几个小时。9月30日上午,在中国商务部主持下,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签署协议,同意终止现有合资关系,达能将其在各相关合资公司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其转让价经多方证实为3亿欧元(约合30亿元人民币),大大低于此前达能方面12亿欧元(约合120亿元人民币)的要价。

    在此之前,达能在这场已经拖了两年之久的商标权和股权之争中表现强硬。

    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在1996年成立合资公司,娃哈哈集团签署协议,同意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后因中国当时法律限制未能及时完成商标所有权转让,双方再签协议,约定在转让得到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前,“娃哈哈”商标由达娃合资公司独家使用,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任何他方使用该商标或转让该商标的任何权益”。而达能调查发现,自2001年以来,娃哈哈集团未经合资公司同意,已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至少87家企业使用。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纠纷由此爆发。

    2007年12月,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曾作出裁决,判决达能一方败诉,宣布“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所有,并要求终止此前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SCC的裁决,与中国地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相悖。根据中国1987年1月加入的《纽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下称《纽约公约》),中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庭的裁决。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陶景洲律师称,签署了《纽约公约》的国家拒绝执行斯德哥尔摩仲裁的情况在国际上很少见。

    不过,由于达能已经与宗庆后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将终止所有纠纷的法律程序,因此,SCC对和解过程是否会产生影响尚不得而知。《财经》记者就此致电达能,公司公关人员表示还不知情,拒绝予以置评。

    另一位研究国际法的香港律师则分析认为,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承认执行的程序依据被申请地国家的法律。而中国的程序法要求,执行必须通过中国法院进行。因此,即使达能与宗庆后没有和解,由于中外裁决结果相悖,达能要在中国执行斯德哥尔摩裁决也有漫长的程序要走,这或许是达能选择低价和解的原因之一。

    根据《财经》记者了解,宗庆后将分阶段支付转让款,达能则根据宗庆后的打款,将诸多合资公司股权逐步分别转让给中方合资伙伴,拥有“娃哈哈”商标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将是最后一家转让的公司。

    达能方面表示,目前和解执行进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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