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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马公司赢得商标侵权反击战

作者:徐越 时间:2009年10月07日 信息来源:温州都市报

    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森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马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的标识,未侵犯被告李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悉,这是我市首次以判决形式审结一起确认不侵权纠纷的新型知识产权案件。之前,我市曾出现过一例,但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被裁定驳回起诉。

    今年4月16日,湖北人李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森马公司发出《律师函》,称森马公司擅自在牛仔裤上使用“SEM JEANS”标识、在上衣上使用“SEM”标识,侵犯了李某“SE+图形+M”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要求森马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就商标侵权赔偿等相关事宜拿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但是,在律师函发出三日而未得到森马公司的答复之后,李某并未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为改变公司的被动局面,维护自身权益。4月29日,森马公司反守为攻,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诉讼。森马公司认为,其使用“SEMIR”商标的前三个字母“SEM”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与李某的商标不构成近似,更不会导致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以相关公众的视角为标准,即从商标的识别特性、商标的显著性上进行比较,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李某拥有的注册商标标识是个组合商标,其中的抽象人图形相对明显,且在中间将两边字母分隔开来。整个商标与森马公司使用的商标存在较大的区别。同时,难以推定李某的这一注册商标存在多大的相关公众认知度。而通过双方所持商标的名气比较,相关公众一般不至于对森马公司的产品产生来源于李某的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李某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故法院认定两者不属于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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