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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代收其他公司员工股票购买和收益涉及何税?

作者: 时间:2020年05月13日 信息来源:

   代付代收其他公司员工股票购买和收益涉及何税?

 
  问:我公司去年7月全球性分立成A、K两家公司。分立前实行员工优惠购买股票计划,可以以优惠价格购买美国总公司上市股票。公司分立后,由于K公司是新设立公司,其员工个人在2015年4月前用税后工资购买股票,或抛售股票取得的收益,都先通过A公司的外汇账户(外管局批复的员工购股计划美元账户)进行,待K公司取得外管局批复后,K公司员工再通过自己公司账户进行操作。目前A公司这种代付代收(代K公司员工)的行为,有何流转税和所得税影响?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第二条规定,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第三条规定,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第八条规定,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从问题可知,原A公司为境内代理机构已按规定在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A公司存续分立为新A公司和K公司,应自分立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新A公司只能为与其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人员办理。由于原A公司分立后,划到K公司的员工已不属于新A公司的员工,新A公司不能为其办理行权、购买、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如果新A公司代K公司员工行权,办理购买、出售股票事项。可判定为K公司员工提供代理业服务,应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的确定,按如下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因此,新A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五条关于征收管理规定,(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由于K公司员工不是新A公司员工,新A公司不属于实施股票期权的单位,不需扣缴K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但K公司员工应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文章摘抄于:《财税实务精选答疑手册》 作者: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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