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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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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支付的企业年金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2014年实行年金管理,当年计提了年金,并且得到人社部门的备案批复。但由于时间紧张,未及时支付托管单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计提的企业年金没有实际支付,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但是如果在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关的支付凭证的,可以税前扣除。
文章摘抄于:《财税实务精选答疑手册》 作者: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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