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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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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收据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取得某计量科学研究院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内容红外线测温仪、测振仪、热像仪等仪器仪表的检定、校准及测试费),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是否必须取得发票?
答:《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六条规定,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部分现代服务业第(六)项鉴证咨询服务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国家相关职能过程中提供的认证及测试服务应提供非税收入票据;但如提供经营性劳务,应在收款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认定时可依该认证及测试是否按规定必须由该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来进行判断。如属于贵公司可选择服务对象的认证行为,则在付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发票。
文章摘抄于:《财税实务精选答疑手册》 作者: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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