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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方借款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作者: 时间:2020年05月13日 信息来源:

   企业关联方借款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借款给下属企业,该企业亏损严重,已经资不抵债。因此与我单位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汇缴前,作为专项申报向税务局进行申报。税务局说,下属单位没有无偿还能力的证明,不予申报。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具有偿还能力是什么标准,提供何种证据证明无偿还能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证向关联企业债权投资发生的损失,应当取得下列证据:
 
  1.被鉴证人的专项说明;
 
  2.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3.根据本指南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取得有关债权投资损失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证债权性投资损失应当按照损失情况,取得下列证据:
 
  1.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2.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4.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6.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7.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向关联方提供借款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在搜集相关证明资料时,应侧重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方面的资料收集,如生产经营不善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承担其它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证明资料。如无法取得相关证明,可由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如债务人确实无资产可执行,则提供法院相关证明资料。
 
  文章摘抄于:《财税实务精选答疑手册》 作者: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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