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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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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手饰在哪个环节缴纳消费税?
问:根据税法规定,黄金镶嵌类手饰改在零售环节征税。钻石手饰的纳税环节是在零售环节还是批发环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和《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文章摘抄于:《财税实务精选答疑手册》 作者: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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