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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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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某汽车销售企业,当初取得一块政府招拍的土地,土地协议上明示建成的数家4S店,有部分政府用于回购对其他企业进行实物安置。目前4S店已建成,进入政府回购程序。能否适用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有税务人员强调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平地才能免征营业税,如何正确理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九、销售不动产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不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政府回购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不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
文章摘抄于:《财税实务精选答疑手册》 作者: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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