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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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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卖快餐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问:最近在某餐厅就餐发现他们有两种发票,一种是地税发票一种是国税发票,带朋友在他们家吃过饭,当时开的是地税发票,今天买了盒饭带走,给我的却是国税发票,外卖快餐是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餐厅可能会有两种发票。饮食业纳税人销售外卖快餐应当缴纳增值税,出具增值税发票。
2.旅游业能否差额缴纳营业税?
问:我们单位属于旅游业企业,门票包含了五个景点,其中有2个景点不属于我们,每月收到收入后,要将这部分门票收入给对方,我公司是否要就代收的该部分门票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以取得其他单位门票费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差额缴纳营业税。
3.审稿组稿费是否要缴营业税?
问:某出版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审稿费、组稿费等相关成本数百万元,记账凭证后附的相关原始凭证均为支出凭单。但出版企业提供审稿、组稿服务的人员,不属于本单位员工。该出版企业是否能以支出凭单作为审稿费、组稿费的税前扣除凭证?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该出版企业发生的审稿费、组稿费,由外部个人提供,属于个人从事经营活动行为,应当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出版社税前扣除的凭证,否则出版社支付的该部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4.自营酒店为企业提供服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我单位自营酒店一家,未独立注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主要用于我单位的接待住宿和餐饮,同时部分对外提供服务,能够独立核算成本收入,对外提供部分开具税票,对单位内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自营酒店对外提供住宿、饮食服务应缴纳营业税。自营酒店属于贵公司的内设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由贵公司一并缴纳营业税,自营酒店向本公司提供的餐饮住宿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文章摘抄于:《财税实务精选答疑手册》 作者: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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