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国家在其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都形成了某些关于正义和法律之性质的观念和思想,尽管这些观念和思想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可能不尽相同。我们之所以从阐述希腊人而非某个
其他民族的法律理论入手来考察法律哲学的演化过程,完全是因为古希腊的先哲们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有着非凡的哲学洞察力。希腊人经由对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所做的彻底且基本的分析而成了西
方世界的哲学先师,与此同时,希腊哲学也成了人们考察整个世界哲学的一一个显微镜。希腊思想家提出的一一些假设和结论因日后的经验和发现而未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但是这些思想家用哲学的术语提
出和讨论人生基本问题的方法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可能进路的方法,却可以说是持久有效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弗里德里希. 尼采(Fricdrich Nietzsche)就此提出的论断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正
确的,“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在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海
我们是通过荷马的史诗和海希奥德(Hesiod)的诗歌了解古希腊人的法律思想的。当时,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海希奥德指出,野兽、鱼和鸟之所以互
相捕杀,乃是因为它们不知道法律;而奥林匹斯山众神之首的审斯却把法律作为他最伟大的礼物赐予了人类。佳因此,海希奥德把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 (有序原则或法则)同人类理性(至少是潜在
的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对照。当然,日后诡辩派论者的怀疑论则是他所不知道的,因为这些诡辩派论者试图从自然界里大鱼吃小鱼的事实中推出-种弱肉强食的权利。症海希奥德认为,法律乃是建立
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在法律和立法问题中,人们经常援引的是特耳非(Delphi)的圣理名言- -他的名言被认为是阐明神意的一种权威性意见。宗教仪式渗透
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司在司法中也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认为是宙斯亲自赐予的。庭
希腊人曾把葬礼看成是神法的命令,违反者将会遭到神的诅咒和惩罚性报复。索福克勒斯(Sophocles) 的悲剧《安提戈涅》(Antigone) 中有一幕著名的戏,它生动地描述了这种宗教义务与-位世
俗统治者的命令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的情形。克里奥(Creon)国王禁止人们为安提戈涅的兄弟浦雷尼克(Polymeiks) 举行葬礼,因为他生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安提戈涅明知她的行为会使自己面临死
亡的危险,但她还是勇敢地向这种法令提出了挑战,并且按照希腊宗教所规定的仪式埋葬了她的兄弟。当克里奥国王要求她说明理由时,她论辩说,在埋葬她的兄弟时,她所违反的只是克里奥的法律,
而不是不成文的法律:
它们既不属于今天也不属于昨天
永恒地存在着: (没有人能确知它们的生成之时)
我不怕激怒任何人
(也蔑视神的报复)为了捍卫它们
在这个著名的剧本中,我们发现了历史上最早对这样一一个为各个时代法律思想家都关注的问题的阐释,即两种法律秩序冲突的问题;这里的焦点在于这两种法律秩序都试图要求人类对它们表达排他
性的绝对效忠。
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 -次深刻的变化:哲学开始与宗教相分离,而且希腊古老的、传统的生活方式也受到了彻底的批判。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
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为权宜和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同样,人们还否弃了正义概念中的形而上特性,并开始根据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行分析。
实施并推进这种“价值观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之为诡辩派(- -译智者一-译者) ,而且可以被视之为哲学相对论和怀疑论的最早的代表人物。例如,早期诡辩派的领袖人物之一普洛塔高勒斯
(Protagoras)就否认人具有关于众神是否存在的任何知识,而且还宣称作为个体的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存在”(being) 对他来说只不过是经过主观渲染的“表象”( appearance)。他还认为,每
个问题至少都存在两种观点,而把弱势的论点辩为强势的论点正是诡辩的功能所在。庙诡辩派论者安堤弗(Antiphon) 将自然(physis) 和法则(nomos)作了明显的区分。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
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他认为,任何人只要违反自然法则就必定会受到惩罚。但是,如果-一个人违反国家的法律而未被发现,那么他就不会受到惩罚也不会丧失名誉。这个论辩中所隐合的
乃是这样一种假设,即人所约定的惯例(human convention),实际上只是对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 )设定的一种桎梏。
从与上述相类似的前提出发,诡辩家卡里克利斯(Callicles) 也把“强者之权利(right of the strong) ”宣称为与“约定”法( conventional law) 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他认为动物
生活和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而另- -方面, 人之法例规定则是由弱者和多数人制定的,因为弱者总是占多数。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
平等的。因此,如果强者蔑视民众的约定,摆脱了非自然的法律限制,那么他实际上就是在按自然法则行事。住
同样,斯拉雪麦格(Thrasymachus) 也鼓吹“强权即公理”。虽然他可能不赞同卡里克利斯对自足的超人的那种狂爱,但他却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
的。柏拉图在其《共和国》- -书的一段著名文字中,就确信斯拉雪麦格对正义作过下述定义,“ 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住因此,正义者就是遵守服务于统治集团利益的法律的人,
不正义者就是无视这种法律的人。斯拉雪麦格认为,既然遵守统治者命令的臣民实际上是在增进另些人的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那么正义者往往会比不正义者的生活状况更糟;因此,如果人能绕开
法律,那么他为不正义的行为便是值得的。“如果不正义大到足够程度,那么它就会比正义更有力、更自由、更高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