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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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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的而确立、变更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和能够引起合同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法律关系是指人们之间依法所确立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是依法产生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合同是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
合法的法律行为是指合同的确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合同的内容、程序、形式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家计划要求的行为。合法的法律行为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三)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地位平等的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经反复协商,使各自的真实意思达成一致意见的一种表示。因此,合同关系与行政关系不同。
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在确立、变更和终止合同关系中均同样享有某种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之间,无论法人和公民,无论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也无论上级和下级,只要发生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否则,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四)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合同的概念
所谓经济合同,是指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是合同种类中的一种合同,因此,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其自身还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一规定表明: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不能成为经济合同的主体,无权签订经济合同。因此,公民个人之间、个体经营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不是经济合同;企业法人与其所属成员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也不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是,个体经营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同法人之间为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经济合同。如村民承包果园、承包磨坊等。我国《经济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个体经营户、村民虽然不是法人,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经济合同的主体,同法人签订经济合同。不过这只是《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况。
(二)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协议。"一定经济目的"包含以下含义:(1)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利益;(2)为了满足扩大再生产或全社会的需要而进行的某种经济利益;(3)在生产或者流通中所确立的某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协议。如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等。"一定经济目的"是经济合同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经济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既享受某种权利,又承担某种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任何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又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是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来参与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因此,双方必须是平等的、互利的和等价有偿的。否则,不属于经济合同范畴。
(四)经济合同是受国家计划制约的协议。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经济合同既是制定国家计划的依据,又是落实国家计划的重要手段,因此,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计划要求。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和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签订合同;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的产品和项目,也要参照国家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合同。既使在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时,也必须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机关批准后,才可以变更或解除。因此,《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民经济中的指令性计划将会逐渐被减少,而指导性计划则会相应增多;计划调节相对减少,市场调节逐渐增多。但无论如何,我国国民经济必须是在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方针指导下进行的,因此,经济合同也必须要受国家计划制约。
(五)经济合同在发生纠纷后,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当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而其他合同纠纷则不经过仲裁的程序。这是经济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又一个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