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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在全市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办法

作者:王佳飞 时间:2017年07月28日 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晚报

    “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近日,临海在全市率先出台《临海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为领导干部任免划出了“绿色底线”。

    一个地方的生态环境出了问题,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脱不了干系。以当前的五水共治工作为例,剿劣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开展中,个别地方或职能部门对企业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污水等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执法不严,导致水质变差。而如何向党政领导问责,一直是一个大难题。在这道考题前,临海用一份《实施办法》率先给出了答卷。记者了解到,临海是台州首个出台实施办法的县级市。

    《实施办法》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和“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原则,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体系。

    哪类领导干部将被追责?记者了解到,追责对象囊括了三类党政领导干部,分别是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

    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追责?《实施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党政领导干部,共列举了39种将被追责的情形。如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还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责任追究方式分三个层次: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政纪处分。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镇(街道)党委政府具体职责和40个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当前,“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推进,临海的生态环境正在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明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必将发挥重要的制度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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