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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科研经费"松绑" 八大突破激发创新活力

作者: 时间:2017年03月28日 信息来源:来源:南方网

    近日,广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原则,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努力简政放权,针对过去困扰科研人员的各个难题,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在八个方面取得突破,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亮点1

    “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过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细过死”一直是困扰科研人员的一大难题。由于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要求提前几年就把科研项目的各项开支列出来,若在实际运行中发生了变化,再调整预算就很困难。

    此次《实施意见》明确,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对一些科目合并“同类项”。其中指出,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如果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到开会与出差次数。

    同时,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让“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更便于科研项目结合实际情况激发创新活力。

    亮点2

    允许直接费用中开支人员费

    按照国家规定,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各类支出。但影响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的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即人员费),此前并未能在直接费用中予以正视,科研经费重物轻人的问题需要切实解决。

    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明确,科研院所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本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保障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给科研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亮点3

    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据了解,我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比例偏低,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实施意见》提高了间接费用比重,明确其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同时,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亮点4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目前我国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较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存在很多限制,对此《实施意见》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亮点5

    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用

    “项目资金下半年才拿到,年底就必须花完,否则就要被收回。”曾被不少科研人员吐槽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收回制度,此次有了重大改革。

    《实施意见》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亮点6

    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

    针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资金中的重要支出——差旅和会议费,此次《实施意见》明确,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给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

    差旅费方面,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会议费方面,业务性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亮点7

    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科研经费报销手续繁杂、程序较多、时间过长,很多大学教授、科学家等科研人员在获得项目经费的同时,也因报销环节的诸多问题被逼成了“会计”,不能专心从事科研活动。

    对此,《实施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这一要求意在“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一方面在检查评审上“做减法”,减轻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另一方面,在服务方式上“做加法”,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

    亮点8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体系

    在大力放松行政监管、赋予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同时,为防止“一放就乱”的情况发生,构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是我省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的重要方面,从而营造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

    《实施意见》明确,省科技厅要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加快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客观记录,有必要时还要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科研信用体系和管理制度。

    延伸

    “改革举措体现了开放、务实、灵活的改革精神”“站位很高、格局很大、指向很实、亮点很多,彰显了改革排头兵的特色”“通篇贯彻了‘以用为本’的工作思路”……记者就近日广东出台的《关于我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采访了中国人才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沈荣华,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理事长王辉耀,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柳学智,华南师范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主任、省人力资源研究会理事长谌新民等知名专家学者。

    他们认为,《实施意见》的出台,其目的是通过改变广东省人才工作方面目前存在的人才使用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为广东人才的培养开发、人才聚集、人才服务构建一个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真正把广东建设成为人才高地,从而为推动广东创新驱动发展、打造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突出舞好制度创新“指挥棒”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提出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综合评价指标,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赋予人才更大经费支配权,下放科研设备采购自主权和职称评审权限,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兼职。

    “《实施意见》突出舞好制度创新‘指挥棒’,提出了很多人才制度创新亮点,让人耳目一新。”沈荣华说,例如,《实施意见》提出“将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作为重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现了人才管理制度的突破。沈荣华认为,此次人才制度改革的“含金量”很高,推动其落地落实,将会实现从“政策推动”到“制度创新”的跨越。

    “为人才提供发挥聪明才智的环境,关键之一就是要建立灵活的体制机制。”王辉耀说,《实施意见》提出了“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赋予人才更大经费支配权”等措施,这都是进一步放权松绑、增强人才体制机制活力的重要体现,调动了他们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谌新民认为,《实施意见》为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供了指引。《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党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服务人才发展,促进市场主体充分高效地使用人才。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市场主体,最了解人才的特点,最了解人才的应用价值。《实施意见》突出放权松绑,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能够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人才活力的激发在根本上需要突破体制机制的制约。”柳学智说,广东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管理,突破了现行统一编制管理的约束,能够让用人主体真正拥有设置内设机构和人数的权限。同时,广东提出建立人才退出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组建人才发展研究机构、设立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制定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等,这些措施有利于推动更加灵活的人才制度体系的建立。

    展现广东揽才勇气和信心

    《实施意见》提出优化提升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给予杰出人才每人120万元生活补贴。推进人才出入境和停留居便利,落实公安部关于支持广东创新驱动发展和自贸区建设的16条出入境政策。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对新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省财政分别给予35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的购房补贴。

    沈荣华认为,《实施意见》为保证广东的人才资源供给和国际人才竞争优势,制定了力度较大的人才政策。例如,每年选送200名企业家到国外培训,每年资助400名40岁以下的优秀科研人才到海外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遴选约500家企业深入开展校企联合培养技能人才试点,给予引进的单个创新团队最高1亿元资助,对项目入选的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科研经费,考核优秀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这些强力度、大手笔的政策,展现了广东揽才的勇气和信心”。

    王辉耀说,在平台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支持广东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孵化载体”等具体举措,说明人才平台建设已从国内走向了海外,突破地域人才平台建设的视野,把人才平台建设推向世界,推向国际化的舞台,集全球人才的智慧来建设广东、发展广东。

    “人才活力的激发不仅需要松绑,也需要激励。”柳学智说,广东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财政基础,在人才激励上铆足了劲。例如,在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后,大幅提高人才享受科研成果收益比例;在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培养和海外人才引进、使用中,不仅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而且提供丰厚的生活补贴或住房补贴等。

    谌新民认为,《实施意见》通篇贯彻“以用为本”的人才工作思路,重点体现在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其中,尤其强调服务企业人才,对企业家人才培养极为重视,并提出了一系列措施,通过加大科技人才科研成果股权激励、探索科研人员奖励性收入税收优惠等,促进科技人才投入到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创新创业。

    彰显广东人才服务特色

    《实施意见》提出,优化提升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扬帆计划),编制粤东西北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支持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才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创业。同时,深入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加强粤港澳科研人才交流,支持港澳青年人才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我省就业或自主创业。

    在采访中,专家学者们都认为,包括上述《实施意见》内容在内的改革举措彰显了广东特色。

    “《实施意见》中的广东特色体现在特别关注广东省内人才的协调发展。”柳学智举例说,比如在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中,对于珠三角地区的政策是,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博士,由市财政给予每人不少于10万元生活补贴,而对于粤东西北地区的政策是,年龄放宽到40岁,由省财政提供每人20万元的生活补贴。同时,继续实施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帮扶计划,专门支持这些地区的人才发展。此外,广东还充分发挥地缘优势,依托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深化粤港澳人才合作。

    谌新民认为,《实施意见》的另一亮点是承认差异、分类施策。如《实施意见》对“扬帆计划”的成功做法进行了总结和优化。为了突出分类施策,在人才评价激励保障方面,大幅度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评审相应职称,并在企业人才股权激励和人才收入分配方面,给予用人单位更多自主权。

    “《实施意见》还体现了广东人才服务的特色和亮点,在人才公共服务方面体现差异化。”谌新民说,将育才、引才、用才、留才的自主权下放后,因人施策的政策效能必将渐次体现出来。

    王辉耀认为,对港澳的开放政策一直是广东的特色,这在《实施意见》中也再次得到体现,通过加强与港澳人才的交流合作、实现对两地职业资格的认可、支持港澳青年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到广东创新创业等,有利于进一步破除广东与两地人才合作和交流的障碍,推动广东人才体制机制的优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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