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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新政助你买车无忧 汽车销售行业有了“紧箍咒”

作者: 时间:2010年06月14日 信息来源: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汽车消费投诉居高不下

    家住南区的章林丽3月份在我市一家汽车4S店订下一辆新车,兴冲冲地等了两个月却至今还没有提到车;市民李斌发现刚领回家的新车车面油漆有点问题;市民冯琴琴在要求汽车卖方赔偿时,发现原先签署的购车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

    近几年来,我市汽车消费一直持续增长,去年我市汽车流通行业销售量1.83万台,比2008年增长82%;销售额21.98亿元,比2008年增长82%。随着销售火热而来的是居高不下的汽车消费申诉。“这几年来3·15发布的消费投诉热点,汽车消费投诉都榜上有名。”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许云彪表示。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77家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其中4S店22家。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行为,6月12日,市工商局召开了汽车销售服务业规范化建设推进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起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的“四项监管制度”、“四项自律制度”,给汽车4S店及其他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念“紧箍咒”。

    品牌店年内率先执行新政

    许云彪表示,目前列入规范化建设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有65家,接下来对经营规范、守法诚信的4S店,将被授予“汽车销售服务示范店”称号。今年内我市将重点在各品牌汽车(九座以下乘用车)销售企业中推行“八项监管自律制度”,明年开始逐步推广到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

    “目前在汽车销售服务领域内,消费者与汽车卖家之间因合同制定上出现的纠纷比较多。”市开发区工商所副所长柴晞平提醒汽车购买者,在制定购车合同时最好将条款制定全面,包括车价、车型、4S店赠送的服务以及提车时间,以避免将来造成合约上的纠纷;另外,购买汽车时最好请专业人员来验车,以便更快地检查出车子存在的细小问题,再者要注意区分合同中的“订金”和“定金”区别,如果汽车卖方违约时,“定金”能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要求其双倍返还,而“订金”不具备法律效应。

    市消保委提醒购车者,在购车后应当收集好购车合同、购车发票等文件和附件,若发现购车合同中有明显的“霸王条款”,应向工商局、消保委或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咨询和投诉。

    新闻链接

    八项监管自律新政解读

    “四项行政监管制度”包括主体资格检查制度、格式合同备案制度、信用评价制度、日常巡查制度。指的是,工商部门将定期对汽车流通服务企业进行主体资格检查,加强对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有关内容的监督检查,在完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消费者申(投)诉量、处理消费纠纷情况、守法经营情况、内部自律制度建设等方面内容,开展对4S店的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企业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实施信用提示、信用预警和信用降级,另外,还将对汽车配件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四项企业自律制度”包括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汽车及配件经销台账制度、汽配和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汽车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和汽车消费纠纷处理承诺制度。工商部门要求汽车4S店建立汽车配件进、销货台账和汽车整车销售台账,按“一车一档”的要求如实建档;同时公开汽车配件价格和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维修登记制度、全过程检测检验制度、履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公开承诺消费争议的处理时限、途径等。

              (蓝晨 通讯员 李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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