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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部门发文进一步规范商品销售现场信息公示

作者: 时间:2016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来源:南方网

  28日,记者从广州市住建委获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正式印发实施。《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并且,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应当对项目周边影响因素进行公示。

  记者了解到,本次《通知》最大亮点是推行项目周边影响因素公示工作。项目周边影响因素是指不局限于项目规划区域内,影响业主利益及可能引起交易纠纷或业主投诉的因素。包括污染的土地、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高压线路、无线通讯基站、规划的路桥、隧道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等购房人不易发现的因素。

  同时,《通知》提出,凡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人)的信息。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中介服务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针对项目本身,必须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信息(包括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楼巴信息。

  此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建筑规划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备、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时间表等信息都必须公示。

  现房销售的,应当公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在销售信息公示方面,《通知》要求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文本;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物业管理事项及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通知》还对公示内容包括尺寸、格式、摆放位置都做出了要求。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对于所需公示的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依法向市国土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机构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

  对于《通知》的发布,市住建委表示,市民以后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以在销售现场查阅有关该项目的相关信息,有利于保障市民的权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购房人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或者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公开信息以核对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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