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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资出租不得超5年 须以中介评估价为底价

作者: 时间:2016年11月30日 信息来源: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广州市财政局发文要求开展国资管理自查自纠

  新快报讯 记者占文平报道 广州市财政局昨日出通知,要求各市直部门对照以往各年度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开展国资管理自查自纠。通知还称,该局接下来将定期开展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审批,以及非税收入上缴情况等事项的专项检查,发现造成国资流失的将严格追责。通知要求,国资出租期不得超过5年,须以中介评估价为底价实行公开招租。

  要求各部门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这份名为《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各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国资收益收缴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国资收益收缴等事项,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通知还要求,各单位应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照国家、省和广州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以往各年度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重点对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对外出租、出借行为等问题展开自查,对违反规定的资产管理事项应及时给予清理纠正。

  列出自查自纠四方面重点内容

  这份通知还具体列出了自查自纠的四个方面重点内容。其中针对此前审计报告中暴露出的国资物业出租问题,通知要求,各单位须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的,应按《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属于国有资产出租的,必须以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价格作为底价实行公开招租,租赁期限原则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国有资产,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采取其它方式出租。

  同时,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制度。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台账,列明项目批准部门、批准时间、公开招租情况、出租出借时间、合同编号、租金收入、租金上缴情况等内容,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本部门的出租出借台账报市财政局征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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