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新修订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该《预案》将突发辐射事件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对应的预警级别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
辐射事件分四级
一旦发生辐射环境污染,如何区分严重程度?
根据《预案》,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对我市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辖区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件(Ⅱ级):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较大辐射事件(Ⅲ级):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一般辐射事件(Ⅳ级):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其他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发生I级或Ⅱ级辐射事件,30分钟内报告
《预案》还明确了发生突发辐射事件时的信息报告时限。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辐射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由调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治安维护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援组、宣传教育组组成。
根据《预案》,辐射重点县(市、区)和辐射使用单位必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