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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专家”网上叫卖猫头鹰被起诉

作者:包斌斌 时间:2016年04月15日 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晚报

    潘某是个80后,温岭人,在当地花鸟市场有家宠物店,经营鹦鹉、相思鸟等鸟类。

    潘某从小爱鸟,通过自学,积累了丰富的鸟类知识,并在圈内小有名气。经常有网友向他咨询关于鸟类的知识,还有几次到温岭动物园帮忙救助小猫头鹰、猴面鹰等鸟类动物。

    除了实体店,潘某还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各种鸟类和其它小动物的照片,图片均有描述且附注“喜欢的联系”。去年9月,潘某在朋友圈里发了一张猫头鹰的图片,并写道:昨收的小家伙,大大的黑眼,有喜欢的没,50元一只,要的迅速。

    潘某所发的内容引起了一些网友的关注。网友在微博上呼吁:浙江台州温岭市宠物店,常年私自违法捕获国家级野生动物!手段恶劣!明码标价售卖!希望引起各界广泛关注,解救可怜的野生动物。

    网上的舆情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去年12月11日,温岭市农林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检查,在潘某店里发现多只国家保护动物。经鉴定,被查获的2只领角鸮、1只褐林鸮(猫头鹰)、3只松雀鹰、1只红腹锦鸡,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1只苍鹭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去年12月12日,潘某被温岭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传唤归案。据潘某交代,红腹锦鸡是从江苏省某养殖基地买来的,松雀鹰、苍鹭等鸟类是别人在野外捕获后转手卖给他的。

    潘某承认自己知道猫头鹰和松雀鹰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按法律规定是不能经营,自己确实曾出售过猫头鹰和松雀鹰、红腹锦鸡。但在被逮捕之后,他又辩解称自己仅仅因为爱好而收购,在微信上叫卖是为了增加关注度,不是真的想出售。

    检察机关认为,潘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潘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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