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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件在绍兴开庭审理

作者: 时间:2015年04月09日 信息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

    日前,湖州市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我省首例跨地区异地交叉管辖的“民告官”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原告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2014年11月28日,原告收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政复(2014)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此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湖州中院报请高院指定,该案由绍兴中院管辖。

    据绍兴中院方面介绍,这样“换着审”的异地交叉管辖从2003年起已经在浙江省内法院开始探索进行,但是考虑到异地审理使得当事人要赶到异地诉讼,会增加诉讼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不便,所以一般局限在地区内,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同一地区内的基层法院交叉管辖“换着审”。而像这起案件中地级市政府作为被告的“民告官”案件“换着审”,在浙江省还是第一例。

    提起该行政诉讼的是湖州一家家具厂。2014年7月31日,湖州市政府发布《关于湖州市申苏浙皖至申嘉湖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项目(湖东西区一期)国有土地征收决定的公告》,湖州市今盛红木家具总厂厂房在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690平方米。湖州市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拟定了补偿方案。湖州市今盛红木家具总厂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无法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没有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相关政府部门也没有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

    湖州市今盛红木家具总厂认为,湖州市政府作出此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征收的实体要件,并且违反了正当法定程序,致违法作出此征收决定,继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予以撤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政复(2014)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维持了湖州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家具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湖州中院报请高院指定,该案最后由绍兴中院管辖。

    “异地交叉管辖”旨在推动行政案件审判管辖与行政区划的适当分离,提升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将异地交叉管辖扩大到跨地级市,是我省行政审判探索路程中重要的一步,能更好地防范外部干扰,使法院能轻装上阵,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记者 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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