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村官”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在村里江道非法采砂近三年,其间受到相关部门5次行政责令仍拒不停止,甚至还挖毁了村里430米防洪堤坝。昨天,嵊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起非法采砂案,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他提起公诉。
周某某是嵊州人,案发时是嵊州市长乐镇郯城村村委主任。2010年4月,该村开展新农村建设要修路,他将眼光瞄准了流经本村且砂石资源丰富的郯城江,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开始在江底挖取砂石,并出售给村里修路。仅2010年就出售砂石6000余方,非法获利22万多元。
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周某某变本加厉,沿着河道挖向了郯城村段的防洪堤。两年间,其向村集体和个人出售砂石1万余方,非法获利36万余元。
其间,嵊州市水利水电局的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和群众举报,已发现了周某某非法挖砂行为,并先后五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但周某某依旧我行我素,采取与执法人员“打游击”的方式暗地采砂。
此后,周某某意识到了自己破坏行为的严重性,也担心事情闹大,于是使用烂泥、石子等堆积了一条新堤坝。但经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评估,这条堤坝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满足防洪要求。据该市水利管理总站邢站长介绍,周某某毁坏堤坝的行为埋下汛期安全隐患,一旦发大水破堤,郯城村484户村民生命财产将受到威胁。
检察机关在对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外,还向该段堤坝监管单位嵊州市水电局和长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周某某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目前,嵊州市水电局、长乐镇政府已委托专业机构对遭破坏堤防恢复原状的修复价值进行评估。待评估结论得出后,将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嵊州市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一旦该案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将是绍兴首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昨天,该起非法采砂案由于案情复杂,未当庭宣判。(记者 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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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