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经济热点 民营经济 浙江股市 区域发展 专业市场 企业动态 统计数据 浙江产经 浙江楼市

游乐设施免费并非免责 商家要做好防护措施

作者:何毅 时间:2013年11月15日 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

    孩子在商家游乐设施商内受伤,这责任究竟是要谁的?近日,市消保委就接到这样一起投诉。

    蒋女士是全职太太,同时也是喜欢玩手机的“低头族”。平日里,她经常带儿子到附近商家的经营场所内玩耍。而她,则坐在一边玩手机。

    当日,蒋女士将儿子带至该商家的游乐设施里后,便坐在一旁低头玩手机,任由其儿子滑滑梯。由于小孩子没有掌握好平衡,在滑到底部的时候,不慎摔倒在地。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手腕部骨裂。蒋女士认为,在商家的游乐场内受伤,商家需要负责任,要求赔偿。但商家却认为,餐厅内的游乐场是免费服务项目,蒋女士没有尽到照看义务,负全责,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不下,遂投诉到市消保委。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商家店内的游乐场虽然是免费的服务项目,但仍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商家应主动承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而蒋女士作为小孩监护人,却未尽到照看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最后经调解,商家一次性补偿蒋女士500元。对此,台州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家长带小孩去游乐场地玩耍,应尽到监护责任,对年幼的小孩不要让其脱离自己的视野独自行动。同时,经营场所开设的免费游乐设施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做好防护措施。

  • 179人
  • 0人
最新文章
版权和免责声明:
1.凡注有“浙江民营企业网”的文章,均为浙江民营企业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2.未注明来源或转载自其他媒体的文章,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您认为文章有可能损害您的利益或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 About zj123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建议留言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最新资讯

客服:0571-87896971 客服传真:0571-87298208 543059767 1091140425

中国电子商务网站百强 © 2002-2012 zj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监网监

浙ICP备11047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