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商家游乐设施商内受伤,这责任究竟是要谁的?近日,市消保委就接到这样一起投诉。
蒋女士是全职太太,同时也是喜欢玩手机的“低头族”。平日里,她经常带儿子到附近商家的经营场所内玩耍。而她,则坐在一边玩手机。
当日,蒋女士将儿子带至该商家的游乐设施里后,便坐在一旁低头玩手机,任由其儿子滑滑梯。由于小孩子没有掌握好平衡,在滑到底部的时候,不慎摔倒在地。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手腕部骨裂。蒋女士认为,在商家的游乐场内受伤,商家需要负责任,要求赔偿。但商家却认为,餐厅内的游乐场是免费服务项目,蒋女士没有尽到照看义务,负全责,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不下,遂投诉到市消保委。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商家店内的游乐场虽然是免费的服务项目,但仍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商家应主动承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而蒋女士作为小孩监护人,却未尽到照看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最后经调解,商家一次性补偿蒋女士500元。对此,台州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家长带小孩去游乐场地玩耍,应尽到监护责任,对年幼的小孩不要让其脱离自己的视野独自行动。同时,经营场所开设的免费游乐设施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做好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