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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购房者需缴还款保证金 律师:有悖国家政策

作者: 时间:2010年03月01日 信息来源:楚天都市报

    “按揭贷款保证金不是由银行向开发商收取吗,怎么转嫁给我们购房者了?”日前,仙桃市民王先生致电本报反映此事。

    王先生称,去年11月,他经摇号抽中了一套面积为73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房屋总售价约9.9万元。因经济条件有限,王先生申请了银行贷款。在办理按揭房款过程中,却被告知需按贷款总额的5%缴纳还款保证金。

    王先生总共申请7万元贷款,按此规定要缴纳3500元保证金。这笔意想不到的开支,令王先生相当苦闷。由于迟迟未缴纳保证金,至今他的贷款申请还没批下来。

    据了解,该市共有200多名经适房户要依靠银行贷款才能缴清房款,他们都遇到了与王先生同样的问题。

    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发展中心销售部一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出示了有关经济适用房住房买卖合同。他称,合同上详细注明了保证金由购房者负责,他们完全是按合同办事。如贷款人按期还清贷款,银行会全额退还保证金。

    对此,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德江认为,通常情况下,还款保证金都应由开发商承担。该合同的约定有违交易习惯,与国家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精神相悖。开发商不应利用签订合同的优势地位,要求购房者缴纳还款保证金。购房者可依法申请撤销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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