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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一国土局强征企业采矿权 律师:滥用职权

作者: 时间:2013年05月07日 信息来源:现代金报

    丽水遂昌县是有名的采矿基地,当地矿业资源丰富,吸引许多企业投资开发。然而最近当地一家花岗石开采企业却站出来喊冤,称自己遭遇了“霸王行政”。企业在采矿权获得续批的情况下,县国土局却把许可证原件扣压下来,至今一年半时间仍没有下发到企业手中,造成企业无法开工,损失重大。更奇怪的是,国土部门不给许可证又不给开工的原因,竟是企业没有答应政府部门出让采矿权,重新对工地进行招投标的要求。

    采矿企业明明续批了《采矿许可证》,却不让开工

    来到位于遂昌县云峰街道东姑村的盛磊花岗石开采工地,记者看到被开采了一半的花岗石山,如今断面几乎都长起了青苔。而偌大的平地上,停放着的机器设备都已经破败不堪。停在工地上的两辆铲车锈迹斑斑,车窗玻璃都已经破碎,连轮胎都瘪了。一辆货车也已十分破旧,保险杠都掉了下来。

    业主叶先生一脸愁苦地说:“这些机器设备现在全都没有用了。”

    2006年9月,叶先生这家盛磊石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竞拍,获得了这块山用于开采花岗石。并且向当地东姑村签了十年的山地租赁协议,一次性支付了十年的租金。

    叶先生说,公司有多名股东投入了数百万元资金。动工后,因为前期工程比较多,前两年都是做挖泥和铺路的工作,直到2008年开始才真正采到花岗石,有了正常的生产。到了2011年9月五年开采到期后,还有6万左右立方米的尾矿没有开采完,所以又申请续批了三年采矿权。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续批手续批准后,遂昌县国土局却不允许其开工。

    “事实上我们续批的采矿期限还没有到!”叶先生拿出一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给记者看,记者看到这份许可证是由遂昌县国土资源局盖章的,写的采矿权人为“浙江省遂昌县盛磊石业有限公司”,开采期限为“2011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1日”。

    叶先生认为自己开采并不违反法律,行政部门应没有理由阻止,于是多次与县国土局和分管工矿的常务副县长沟通。可每次上门,都无功而返。

    县国土局

    不发许可证,是因为企业不同意重新招投标

    为何采矿权获得续批后,却不让开工?

    5月3日记者找到了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徐晖,一听这事,徐局长三缄其口,“不是压着不给办,因为要求延续的部分开采超范围了。”记者问,续批不是已经通过审核了吗,而且还没有开工怎么又超范围?徐局长对此拒绝回答,提出具体找矿产资源管理科长王雨民询问。

    王科长的说法则与局长不符:“是因为续批后的工地没有经过重新招投标。”他承认,盛磊石业公司续批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是真实的,他们确实给批下来了,“但是没有发给公司,就是还不同意。”他说,县政府要求这块工地重新进行挂牌招投标。

    对于工地前期的投入,可以通过估价后,由新的中标人补偿给盛磊石业公司。王科长说,但是盛磊石业公司不同意将所有权交给政府进行重新招投标。“这就是违反了程序,不能开工。”

    随后,记者来到遂昌县政府,分管工矿的常务副县长罗运乾正好在会议室开会。于是记者与秘书办进行了联系,秘书办人员给罗副县长和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发短信,说明来意后。罗副县长回复,没有时间接待采访。

    记者在宣传科人员处留下问题,为什么有证不发?现在的开采权已经在企业手里,为什么还要求重新招投标?但直到现在没有给予回复。

    市国土局

    如没有违法情况,不能阻止其施工

    丽水市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处邹处长说,开采方量小的县里有权进行审批,一般是原先已经在合法开采的,如果开采到期剩下的还有余矿没有采完,则企业可以申请续批,一般都是允许批准的。批准后的许可证应该发放给企业,因为这个采矿权实际已经在企业手里,上级部门都已经进行备案了。

    一旦批准其开采,如果不是出现违法情况,是不能阻止其施工的。而许可证续批也是不需要进行重新招投标的。

    律师说法

    不仅违反行政许可法还涉嫌滥用职权

    “政府部门的做法显然是存在问题!”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才宗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因此既然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了许可延期,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我认为还不仅仅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问题。”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喻志明说,除了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部门责任人还涉嫌滥用职权。

    他说根据刑法的规定,无正当合法的理由阻止工程,造成工地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相关人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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