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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出台最低工资标准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作者:庄初阳 时间:2013年02月27日 信息来源:丽水网

     浙江在线02月26日讯 昨日,记者从丽水市相关部门了解到,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丽水市近期出台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市本级、莲都、青田、缙云月最低工资标准“领跑”全市,达到了1200元;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

    从2013年1月1日起,丽水市对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两档:市本级、莲都、青田、缙云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2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7元;龙泉、云和、庆元、遂昌、松阳、景宁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全市所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如果劳动者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可到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就近到所在地的区、街道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拨打举报热线电话12333,违规企业将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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