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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3月起水价及污水处理费执行新规 推差别化政策

作者:叶晨阳 时间:2013年01月18日 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

     浙江在线01月17日讯 1月16日,记者从台州市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大“腾笼换鸟”力度,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物价局有关通知,3月起,全市水价及污水处理费将统一执行新规。

    届时,全市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将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等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污水处理费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等分类改为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3类。

    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执行范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特种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维修企业的污水。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实施差别化的水价政策。即对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除了按规定实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办法外,还将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具体加价标准和实施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污水处理费方面,将根据所排工业污水的化学需氧量、酸碱度、悬浮物等有害成分浓度,采取复合计收方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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