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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出台规定:驾校培训费不得超过基准收费标准20%

作者:徐志礼 时间:2012年03月21日 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

     3月20日,记者从台州市发改委获悉,考虑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成本增加等因素,省物价局最近出台《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20%。

    机动车驾驶员部分车型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驾校可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在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20%,下浮不得低于各类车型相应的培训成本。

    学员有特殊需求或未列入基准收费标准的培训车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驾校与学员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通知》明确,按规定完成培训学时但未完成考试科目要求,学员需加时培训的,按实际加时学时和相应学时的收费标准收取加时培训费。学员中途中止培训的,按剩余学时和相应学时的收费标准退还培训费用。

    驾校对培训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政府指导价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驾校应当使用计时装置规范收费。按计时装置收取的实际培训费用应与公示的收费标准相符。

    《通知》还规定,驾校不得强制代收实习标志、三角警示牌、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

    附:基准收费标准(元/人):

    1.大型客车(A1) 5900元理论、操作、操作使用IC卡三项总学时118

    2.中型客车(B1) 4500元三项总学时118

    3.大型货车(B2) 6160元三项总学时139

    4.小型手动挡汽车(C1) 3445元三项总学时121

    5.小型自动挡汽车(C2) 3720元三项总学时121

    6.残疾人专用车辆(C5) 3595元三项总学时122

    7.摩托车800元理论、操作两项总学时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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