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借还款最好有书面凭证
昨天,路桥的郑先生来电:去年3月,我妈还了一笔3.5万元的借款,但忘了要回借条。现在,对方拿着借条让我妈再还钱,真是有嘴说不清了。
记者核实报道:
还款后没取回借条?
郑先生的母亲叫施美彩,在路桥经营小旅馆。债主叫戴香娇,金清人,租住在施美彩的旅馆附近。
2009年10月,施美彩向戴香娇借款3.5万元。“钱是帮别人借的,但借条打的是我老公的名字。”施美彩说,她家经营着几家小旅馆,充当中间人帮人借钱也不是头一回,大伙比较信任她,借款利息也都是经过她的手转交的。
“2010年底,我问她要不要把钱收回,她说不用。”施美彩说,但过完年后,戴香娇却提出要钱,说是儿子办了厂,拿钱买机床。“那会,借钱的刚把一年的利息结清,要回不太合适。”因此,施美彩提出由自己先垫付,将这笔3.5万元的钱还给戴香娇。
“还钱时,香娇说借条在金清家里。”考虑到还有700多元的利息未付,双方说好过几天付利息时再拿借条。“都是认识八九年的朋友了,平时关系又很好,压根没想到写个收据。”施美彩说,之后,因为种种原因,夫妻俩都把这事给忘了。
在此之后,戴香娇又先后通过施美彩借出3笔钱,分别为2万元、6万元、2万元。去年10月底,在处理其他借款时,施美彩意外发现,那张3.5万元的借条还在戴香娇的手中。
“我记得这笔钱已经还给你了。”施美彩对戴香娇说,却被对方一口否认了。之后,双方为此争论不下,今年年初,戴香娇向路桥法院起诉。郑先生说,现在一家人都为此事烦恼不已。
银行记录疑云重重
根据施美彩老公记的流水账,施美彩在2011年2月23日就将3.5万元还给了戴香娇。但在戴香娇和其儿子罗伟的银行卡账户中,并未发现有关这笔钱的转账记录。
施美彩不甘心,后又通过自己银行卡的取款记录,对比去年2月份的一份“转店”合同,回忆起“真正”的还款时间是2011年3月4日。“那天我取了3.6万元,3.5万元还给香娇,剩下的1000元是去玉环女儿家的费用。”施美彩说。
不过,既然是3月4日还的钱,账簿中为何写的是2月23日?
对此,施美彩解释,那段时间自己的两个女婿都正逢新房乔迁,3月4日还钱后,自己就匆忙赶去玉环女儿家了。后来,又因装修问题,其中一个女儿搬家的时间推迟了,自己也在玉环待了20多天。“中间,我有打电话跟老公说还钱的事,估计他在记账时将‘转店’的3万多元记岔了。”而在施美彩提供的合同中,确实有一份与江西人王党华的“转店”合约,标注的日期为2011年2月22日,而款项也与24日的银行取款记录一致。
而对于借条,施美彩称她与老公都以为对方已将此事处理妥当,所以竟一时都未能顾及。
在双方协商中,施美彩调取了戴香娇与其儿子罗伟的存取款记录。记录显示,罗伟的银行账户中在2011年3月4日当天转入一笔钱,数目也正好是3.5万元。
施美彩认为,罗伟的账户在3月4日多出的3.5万元,正是自己还上的那笔钱。对此,戴香娇并不承认。戴香娇说,这3.5万元钱是她先前从自己账户中取出给儿子的。戴香娇账户中的存取款记录显示,2011年的2月14日、2月22日,戴香娇分别取款1万元和2.5万元,总数刚好也是3.5万元。
前天,记者电话联系戴香娇,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随后,记者联系上罗伟。“我们没什么好说,看直接证据(借条),法院怎么判就怎么办。”对此,罗伟并不愿多说,也不愿提供母亲的其他联系方式。
当记者询问其账户中3月4日当天存入的3.5万元来自何处时,罗伟说是母亲戴香娇存入的,并表示这笔钱正是母亲2月14日和2月22日从银行取得的。
“分两次取钱,3万多元现金搁了一个多星期再存入你的账户,似乎不太合常理?”面对记者的疑问,罗伟称这是自己的家务事,没必要告诉外人。
借还款最好有书面凭证
昨天晚上,郑先生再次来电,称已找到人证明2011年3月4日当天,戴香娇确实来过母亲经营的小旅馆。因与双方都相熟,证人阿勇(化名)不愿接受记者的采访。随后,郑先生传来一份与阿勇对话的录音文件。
录音中,阿勇称当天自己帮施美彩买花(送去玉环女儿家)一直待在旅馆,曾看到戴香娇与施美彩一起从楼上走下。离开时,戴香娇的手中提着一个黑色的银行塑料袋,但里面是否装着钱他并不清楚。
“我们尽力去澄清这件事,但因为借条在对方手里,所以很被动。”郑先生说,为了还彼此一个清白,他提出过用测谎仪,被戴香娇拒绝。
针对借条引发的纠纷,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法进提醒广大市民,在借还款中最好有书面凭证。“即使关系好,也应提供借条,还款时最好让对方打个收条。”梅法进说,在利息或其他款项结算中,也应做好书面记录,避免出现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