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9日讯 浙江省物价部门最近发出通知,四类场所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制定收费标准要按规定实施成本调查,可采取召开座谈会、通过报纸或政府网站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记者12月18日从省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获悉,从2012年3月1日起,我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四类场所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城市道路停车服务;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等,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等单位;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交通拥堵或停车车位紧张的城市区域,可运用价格杠杆,适当提高停车收费标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的有效利用,逐步缓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还可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实行时段差价。
这位负责人表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车型大小,以停放次数、时间等为单位,按车辆实际占用车位数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