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乱排污,一直是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该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11月29日,温岭市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温岭检察院提起公诉。
这家企业位于温峤镇江下街,创建于1987年,专业生产活性染料。51岁的温峤人蔡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管生产工作。
江下街靠近江厦排涝河,今年1月20日,河水竟然变成了蓝色。温岭环保局发现,始作俑者就是温岭市染料化工有限公司。1月初,该公司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经地面渗漏到旁边的河道里。
环保部门立即责令该企业停产,但是,该企业却没对污水渗漏、河道污染采取有力的治理措施。
7月20日,江厦排涝河在开闸放水期间,该河道河水又变为蓝色,并扩散至乐清湾沿岸。
经鉴定:江厦排涝河水体污染系1-氨基蒽醌污染造成,对该河段的污染水进行处理的费用需要40万元左右。
温岭市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蔡某被追责。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蔡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与以往“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不同,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