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3日讯 临海市民等候多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临海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自从今年6月份起三年来首次下降到90%以下后,9、10月份存贷比已分别下降到84.49、83.06,已具备了实行一年一次提取还贷政策的客观条件。
11月18日,临海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实行贷中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业务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2月开始,启动贷中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按揭贷款的业务。
《通知》明确了三个提取条件:借款人或配偶因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以下简称住房按揭贷款)满12个月,目前正常还贷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前12个还款月度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跨月逾期或月内逾期还贷累计不超过2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知》对提取金额及顺序进行了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12个月内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提取金额至千元)。如借款人同时偿还多套住房按揭贷款的,只能享受其中一套住房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顺序为先借款人,后借款人配偶。
如果是异地住房按揭贷款,且配偶一方为非临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那么分为三种情况对待:1.申请人以配偶为借款人,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2.申请人及借款人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未实行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业务的,需提供住房贷款所在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未实行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业务的证明;3.申请人及借款人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已实行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业务的,需提供住房贷款所在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间为每月5日至2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采用与首次还贷月份对月提取的办法,未达到或超过相对月份的,不予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契证、以及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申请提取前12个还款月度的住房按揭贷款还贷明细清单(加盖银行印章)。
作者:张超 冯年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