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浦江富达制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在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浪莎方面在诉状中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195万余元,在国内相关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等诉讼请求。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庭审开始后,双方围绕诉讼主体、侵权范围和所涉物品价值、调查律师费、在各媒体刊登道歉声明是否合适等问题展开了长时间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假冒浪莎产品,侵犯了“浪莎”这一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1年多来已给浪莎袜业造成损失共计2195万余元。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存在一定侵权行为,但是从今年4月份才开始生产假冒浪莎产品,并未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法庭上,被告方律师代表被告,为侵权行为向原告道歉。庭审结束后,浪莎方面拒绝调解。法官宣布择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