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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供应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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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9-25 13:19:04
  • 有效期至: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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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咨询 详细信息

南京润冉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认证咨询服务的科技公司,主要从事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 ISO27000 ISO22000 ISO13485 TS16949 HSE 国军标体系认证咨询,中国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国外的产品认证CE,UL,代办特种设备许可证,工业产品许可证,QS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省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名牌申报,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管理等咨询.润冉拥有一支高效率的成熟的专家队伍,依靠悉心周到的服务和丰富的人力资源,我们可以为您的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应的认证和企业形象提升提供准确、快捷、优质的服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 有营业执照;
1.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1.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1.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1.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1.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  许可程序
2.1 申请和受理
2.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2.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浓度规格,如“高浓度”或“中浓度”或“低浓度”,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单元可不填写;
2.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2.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2.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2.2 企业实地核查
2.2.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填写实地核查报告一式二份。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2.2.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2.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2.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2.3 产品抽样与检验 
2.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4.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4.4.1)一式四份。
2.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2.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2.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2.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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