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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江苏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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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9-25 13: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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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 详细信息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的型号、参数、用途;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1.3 全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1.5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限制类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和淘汰类落后产品4146柴油机、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属于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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