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2008年8月,陈亮找到王磊称他向银行借款两万元,但因为不符合借款申请条件,希望王磊能代为出面向银行借钱。陈亮当时承诺只需王磊在合同上签字,借款及利息都由自己负责偿还。王磊见好友急需用钱,豪爽地在借款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借款交由陈磊取走。然而,去年7月份,借款期限已满,由于未得到本金及到期利息,银行便将王磊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
王磊认为钱是陈亮借用的,银行不应该起诉他而要起诉实际用款人陈亮,法院告诉他,只要王磊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表示是他向银行借款,就要承担还款义务,陈亮虽是实际用款人,但在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是不需承担还款义务的。王磊偿还了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此后,又将陈亮告上法院。
只因大意签了自己的名字,王磊不得不面对两起官司。法官提醒,部分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有时碍于情面,给别人借身份证或直接代签名而成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如果实际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名义上的当事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替别人贷款一定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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