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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施行 个体经济迎来又一个春天

作者:於婵 时间:2011年05月10日 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

     浙江在线05月10日讯 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4年前出台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即将废止。

    我市个体经济兴起于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壮大,日益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我市目前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22.4万户,以从事第三产业的为多,占了72.4%的比例。

    “1987年制定的《暂行条例》,与当前的经济环境已有些不相适应。新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中的一些不适当限制,将为从事个体经济的人员提供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体现了政府对个体经济的支持和重视。”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处长於云国说。

    准入从宽:“有经营能力的公民”都可申请

    “新条例放宽了行业准入要求,而且在经营范围方面也体现了公平准入原则,这是一个大的进步。”於云国详细地向记者解读新条例中变更的条款。

    现行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只能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新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新条例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现行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应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新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这几点大大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的准入门槛,只要是想从事个体经济的公民都可以申请,从中可以看出我国鼓励个体经济发展的决心。”於云国说。

    此外,现行暂行条例对个体户经营范围有一定限制,即“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新条例放宽了这一限制,只要不属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都可进入。

    管理从轻:罚款从最高5000元变为1500元以下

    “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到《个体工商户条例》,新条例取消了‘管理’字眼,从这也可以看出,新条例将实行更为宽泛的监管,条例的行政色彩更浓,法制意识也更强。”於云国举了个例子,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而在现行暂行条例中,如果违反规定,最高可处5000元的罚款。1987年的5000元和现在的1500元,中间的差距表明现在的监管更注重教育,防止以罚代管,以减轻个体户的经济负担。”

    新条例鼓励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还体现在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这在现行暂行条例中是不允许的,在我看来,新条例给个体工商户留出发展余地,鼓励他们向企业经营转变。”於云国说,“招牌、商标、名称,都可以继续沿用,这一点对个体经济发展很有利。比如说,兄弟面馆,现在是个体经营,用这个名称,以后变更为企业了,也可以这么叫。特别是在我们台州这个地方,民间很多名小店,这么多年的口碑在那了,以后发展了,还是能叫老名称,自然名气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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