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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莫名没了 仙居一商人千里投资差点成空

作者:蒋虎雄 时间:2010年12月27日 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

     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 明明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却被人“合法”变更了;明明占有企业50%的股份,却莫名其妙“蒸发”了——这是仙居商人徐润星在湖北宜城市投资时的遭遇。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润星找到了仙居县城南法律服务所主任朱云弟,委托其为全权代理人。从状告宜城市工商局(被称为“宜城民告官第一案”)开始,他打赢了连环官司,但至今未能真正实现自己的实际权益。

    不远千里投资宜城

    事情要从2005年说起。

    这一年,徐润星应邀前往湖北宜城考察。此前,他从事医药化工行业已经多年,在仙居本地及江西、湖南等地办有多家医药化工企业。

    考察后,徐润星觉得宜城的投资环境不错。与本就认识的湖北襄樊商人系某商量后,两人决定共同投资,创办宜城市共同药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共同药业)。

    在当年12月20日的《出资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共两个(即徐润星和系某),由徐润星出资150万元,以实物(厂房和设备)方式出资,系某出资150万元,其中现金出资90万元,实物出资60万元。

    对这一招商引资项目,宜城方面非常支持,市政府于2006年1月6日下发文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2006年5月15日,宜城市共同药业有限公司成立,徐润星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随后,徐润星派仙居人王贵平长驻宜城,代其全权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展开土地征用、四周纠纷处理、厂房设计、厂房前期建造、设备购置等一系列工作,并投入现金40多万元。

    2006年12月份,徐润星将自有的价值近180万元的仪器、设备、化学原料及半成品等,从湖北丹江口运到宜城。

    股权莫名其妙没了

    因自己企业有好几家,宜城的企业在其中规模比较小。所以,派王贵平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后,徐润星就基本上没去宜城了。

    殊不知,情况很快就有了变化。正当共同药业筹建工作进入尾声的时候,系某与王贵平因为管理权方面的争执,有了矛盾,并从王贵平手中拿走了公司的公章,王贵平无法继续工作,于2007年秋离开了宜城。

    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徐润星多次在医药方面的全国性会议上,找系某协商。他提出,只要系某把其投资的实物折价还给自己就行,但系某对此置之不理。

    2009年7月份,一脸无奈的徐润星找到了仙居县城南法律服务所主任朱云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受委托后,朱云弟和助手陈辉赶赴宜城,克服异地取证的种种困难后,查明系某之所以不愿协商解决的“底气”所在:原来,共同药业注册成立后,徐润星的实物出资没有验资,给系某留下了空子。系以其没有一分出资为由,偷梁换柱,在徐润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宜城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

    具体时间是2007年10月17日和2008年5月30日,系某伪造股东会决定,将共同药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等予以变更,并将徐的50%股份转移到了自己和邹某、蒋某名下。

    这样一来,从表面看,徐润星不仅不是共同药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应有的50%股权也“蒸发”了。

    “宜城民告官第一案”

    2009年8月份,徐润星一纸诉状,把宜城市工商局告上了当地法院,同时以共同药业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宜城市工商局变更共同药业法定代表人登记和股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宜城,像这样的“民告官”案件很少。工商局认为,共同药业两次申请变更登记,均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法院立案后,一开始也认为,徐润星打行政官司没道理,告了也是白告。

    朱云弟却不认同这些观点。因为,系某伪造徐润星的签名是事实,谁也无法否定。

    2009年8月24日,徐润星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与此同时,他写了名为《不远千里来宜投资却成“空”》的报告,详细介绍了自己的投资遭遇,发往宜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法委、市法制办的主要领导,恳请有关领导从宜城招商引资大局考虑,关注此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很快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被称为“宜城民告官第一案”。

    同年10月16日,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为使案件公开、公正审理,该院副院长李秀富亲自担任审判长,行政庭庭长龚开宇主审,同时襄樊市中级法院、襄樊市法制办领导,以及宜城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市法制办领导,还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0多人到庭旁听。

    工商局主动“认错”

    庭审质证、辩论非常激烈。

    被告宜城工商局辩称:首先,原告徐润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为“撤销公司登记”是专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

    其次,共同药业两次申请变更登记材料齐全,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工商局只审查材料的合法性。

    第三,两次变更登记程序合法。

    对此,朱云弟针锋相对,一一予以驳斥。

    关于主管问题,朱云弟指出,《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宜城工商局作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和股东变更登记,明显侵犯了原告徐润星的合法权益,徐当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其二,朱云弟指出,被告宜城工商局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行为和股东变更登记行为,均因第三人提供的虚假变更登记材料而作出,欠缺合法基础,故该行为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其三,被告未按《公司管理条例》第35条之规定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就在法庭进行公正合议后准备宣判时,该局主动提出,在7个工作日之内撤销两次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官司的目的已经达到,徐润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庭当庭宣判:准许原告撤诉。

    2009年10月27日,宜城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工商处字〈2009〉176号),撤销2007年10月17日共同药业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登记和2008年5月30日的股东变更登记。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指出,当事人如不服,可向襄樊市工商局或宜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连环官司接踵而来

    对工商局撤销两次变更登记的结果,系某当然不肯接受。

    2009年12月30日,系某以不服宜工商处字(2009)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宜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3月18日和4月30日,宜城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5月7日作出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宜工商处字(2009)176号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12月26日,系某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徐润星,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为共同药业唯一股东。拿到宜城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朱云弟当即就看到了问题所在:本案是一个明显的确认之诉,属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因此本案是一般地域管辖,应由被告徐润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徐润星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恳请宜城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到有管辖权的仙居法院审理。系某见势不妙,于今年4月8日主动撤诉。

    但就在同日,系某再次以徐润星为被告、共同药业为第三人,向宜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徐润星不再享有共同药业股东权益,或者确认系某为共同药业唯一股东。

    系的理由是,共同药业注册成立后,徐润星没出分文投资,见共同药业经营形势很好,才要求入股的。

    接到起诉书副本后,朱云弟立即将有共同药业当时会计等人经手、签名的《盘点表》,委托法定评估机构——武汉安联信资产评估事务公司进行追溯性评估,并速赴杭州、武汉、丹江口等地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将物资从丹江口运往共同药业的车主和押运人。再顺藤摸瓜,获得了证据三大类15份73页。

    今年6月2日和7月22日,宜城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朱云弟以充分证据,证明徐润星已以实物形式出资,有力地否定了系某“徐润星没出分文投资”的荒谬说法。

    11月15日,系某再次撤诉。

    合法权益仍未实现

    宜城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但迟迟没有实际行动,撤销共同药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股东变更登记。为此,徐润星多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尽快给予撤销,但宜城工商局一直拖而不办。

    无奈之下,今年8月27日,徐润星再次写了《浙商官司打赢近一年千里来宜投资还是“空”》,投书宜城市委、市政府和襄樊市工商局,要求责成宜城工商局履行诺言,立即变更共同药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徐润星,股东为徐润星和系某。不久,宜城法制办领导给徐润星来电,说工商局已经撤销了共同药业的两次变更登记。

    虽然赢了官司,徐润星仍未最终实现自己的实际权益。就在2010年12月中旬,他通过北京一朋友,约系某在襄樊商谈如何解决此事,并再次提出自己只要拿回投资即可,但系某没有调解诚意,双方不欢而散。

    “调解看来是行不通了。我的打算是先到宜城去召开股东会,履行起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职责,直到最终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徐润星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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