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村文书兼出纳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之便,侵呑公款达44万元。6月24日,楼可中因犯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8月,三门海游镇外岱阜村收到该县铁路指挥部拨付的旱地改水田补偿款54.5万元。9月29日,该村办好取款46.5万元的手续,将现金支票交给时任该村村文书兼出纳的楼可中保管。后因村民对发放补偿款数额持有不同意见,补偿款未按期发放。
由于信用卡早已透支,平时又负债累累,楼可中于当天擅自将46.5万元从村集体户头中取出,分别存入自己个人的账户及支付信用卡透支款。
2009年12月,为掩盖公款被挥霍的事实,楼可中伪造了补偿款已发放的名册、票据,并上报镇政府,同时以各种理由欺瞒村干部,拖延补偿款发放。
2010年1月28日,楼可中又从村账户中取出仅有的5.2万元现金,除村干部支取4500元外,他继续将这些公款用于个人的挥霍和送给两名女性。
2月2日,楼可中发现有人查账,于是携带仅剩的几万元公款潜逃。2月17日,楼可中返回三门后被抓。
法院认为,楼可中在担任村文书兼出纳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之便,侵呑公款达44万元人民币,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楼可中自愿认罪,遂酌情从轻作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