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2.4  工艺装配   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气源、水源、起重设备、传送设备等。
 C1.2.3  生产设备   应当按照所设施的生产工序,配备相应的设备及工装,如切割设备、机械加工设备(加工中心、数控车床、车
C1.2.1.3  焊接材料保管   焊接是产品主要工序的制造单位,应当有专用的焊接材料库,有确保焊接材料湿度、温度符合要求的去湿、保温
C1.1.4  技术工人   C1.1.4.1  焊接人员   从
C1.1.2  技术人员   制造专项条件未做专门规定的,技术人员(指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8%,且不少于3人。其中必须有与许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C1 
B3  许可标志的使用 应当遵循以下
 (9)焊接刚观中,有特殊要求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钢管一般指符合GB9711.2或者GB9711.3要求的钢管。   (10)本规则所称的公称
(5)元件组合装置项目中的其他组合装置,包括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阻火器和其他产品等。本表未列入的其他元件组合装置,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是否按照本规则管理
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范围和许可方式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确定。    (2)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
第二十七条 换证时,对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时,应当重新试制产品并进行型式试验,换证程序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   换证评审
第二十五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
第二十三条 获得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如果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
第二十条 许可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
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第十八条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 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对采取型
第十六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进口代理商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n
第十五条 负责受理的机关对制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制造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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